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bridgel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有关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复制链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1#
发表于 2012-3-16 15:51:42 |只看该作者
从3楼写到了9楼,从招标投标的突出问题,引出制度要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貌似都可以写份文章了![s:31]
请斑竹多给金豆奖励啊,我发现不是新人后,就不用5分钟后再”灌水“了[s:61]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2#
发表于 2012-3-16 16:50:01 |只看该作者
好啦,收拾心情,准备回家看广州德比战!广州富力VS广州恒大!看完球赛,继续研读《实施条例》[s:80][s:80]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5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3#
发表于 2012-3-16 20:11:45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很赞扬上面“学以致用”网友认真学习并深入思考的精神 !

但是,我觉得,他还没有理解唐广庆老师答复里的重要精神。注意这段话:

【所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和如何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这个时段不能有任何强制手段予
投标人必须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有规定,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不投标,如何投
标,交了投标文件还可以要回不再投标,或者修改后再提交等这都是投标人的权利。】

我觉得,你要思考,没有如果投标情况没有竞争性,更多不是某一个投标人没来,而是招标人的某种失策造成的。
……

设想设立某种“金”就能解决这里的问题吗?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招标人是不是也应该提前设立某种“保证金”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4#
发表于 2012-3-16 20:18:52 |只看该作者
是否设立某种“金”是针对楼主的问题引发起来的,我也没有赞成一定需要设立某种“金”才能解决问题。正如总版主您转发的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69 “当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制度不完善外,也与执法不严、市场信用缺失、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策并举。”

广州德比大战打完了,广州富力2:0强势战胜广州恒大!我上来学习啦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5#
发表于 2012-3-16 20:55:00 |只看该作者
唐广庆老师答复里的重要精神。注意这段话:
【所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和如何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这个时段不能有任何强制手段予
投标人必须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有规定,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不投标,如何投
标,交了投标文件还可以要回不再投标,或者修改后再提交等这都是投标人的权利。】
       我肯定有注意到!!!
        我说到“合格的投标人”这说法还是不够严谨的!别的观点,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我是赞同他的观点的,也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招标人是不是也应该提前设立某种“保证金”呢?我觉的是应该的。就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叫预付款银行保函,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出具支付担保,是合法的。
      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下,是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应该申请人的收保证金的。特别是资格后审的项目。
     当我们发现资格预审争到头破血流的申请人,到了投标阶段,居然不参与投标,招标人择优选出的9名(假设的,广州这边一般都是12人,国家层面好像有招标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的,至少9人,具体不记得了,也有可能记错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有5名(假设)居然不投标了(占着茅坑不拉屎,这种情况有多严重,建议大家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看看资格预审项目的评标报告),当某个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投标的竞争性就没有了,保证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荡然无存了。(待续)
      这个时候,作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等就会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客观原因肯定,但家数这么多,这种频率,让我们想到了“围窜标”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6#
发表于 2012-3-16 21:38:55 |只看该作者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69 “当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制度不完善外,也与执法不严、市场信用缺失、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策并举。”
      当制度不完善的时候,我们就无法执法,信用缺失不仅仅在招标投标,是整个市场甚至整个民族了,体制改革在中国那就是最难办到的事情了。
      所以,最容易的从制度入手,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不要说提到在资格预审阶段(我这个建议,还是仅仅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才收)收保证金不行,就是说对这种单位进行口头警告、批评,都是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的。
若法律法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申请资格预查,通过,但不参与投标),可以对A单位此行为就行立案调查,或者别的手段。招标人不要求申请人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也可以对“窜通投标”的这些单位有约束,又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肯定不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最好啦!(这是我在9楼的发言)因为:做到这点,很多制度也要修改,很多概念性的东西也要修改,要不违法违规处理,真的也不容易,也很复杂。(这是我在9楼的发言的大意)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7#
发表于 2012-3-16 21:47:53 |只看该作者
我在上面的这些,归纳就是建议:1、立法,让法律法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申请资格预查,通过,但不参与投标),可以对A单位此行为就行立案调查,或者别的手段。
2、在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在领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同时,交纳保证金。(也不叫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了,因为这个时候资格预审工作基本完成,而且这个交纳保证金(具体数额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一致),也仅仅是针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该投标保证金到了投标阶段,自动转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非因不可抗力,造成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改保证金(这里用了可以,和条例第35条的提法一致)。(这观点:有点投标担保时间点前移的概念),若做到这点,很多制度是不要也要修改呢,很多概念性的东西是不是也要修改,要不违法违规处理,真的也不容易,也很复杂。
    看看这段话的最后面几句,这两个建议是有前提的,我是很清楚地,不是说我要这样。仅仅通过法律法规告诉楼主,是不合法是不够的,通过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无法解释的时候,无法杜绝一些违规情况下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修改法律来强调招标的严肃性,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我才有这个想法。所以,我斗胆抛出不成熟的观点,抛砖引玉啊,希望各位大侠就此问题多提宝贵意见,让我们共同提高!共同为中国的招标投标事业献计献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8#
发表于 2012-3-17 09:45: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谈点想法:
1、资格预审不是法定的必须的程序,不管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行这种制度,更多的减少太多的投标人的参与,减少评标和定标的难度,降低各相关单位的费用支出[s:108] 。

2、资格预审审查的是什么内容?
通过个人接触到的项目情况看吗,更多的审查的潜在的投标人[s:315] 的资质、资信、管理能力、业绩、财务等方面的内容;不管是采用何种方式,通过了审查的单位,只能是获得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s:97] 的期望要求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s:280] 。

即使是国家的施工招标示范文本,也没有说出潜在投标人想要知道的“实质性内容”,比如:付款条件、图纸、技术要求;这样,对于投标人来说,项目的需求还是“一头雾水”[s:113] ,除非是事先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了解并获得了这些方面相关的资料,从制度设定上,往往又是不允许或不提倡的,呜呜;毕竟,正常情况下,这些资料的来源是“招标文件”[s:108] 。

3、 14楼所列举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有5名(假设)居然不投标了”情况,其实并不局限于广州市,其他地区也广泛的存在着。当然,很多时候是不能排除串通投标的可能性;串通投标最容易的发生的就是资格预审制度当中,(先天的缺陷嘛[s:101] ),所以,有不少地区包括财政部都推荐进行资格后审,主要的就是通过制度来预防串通投标[s:99] 。

题外话:江苏省曾经(好像是2009年)有过要求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来投标的规定,也配套了一些限制的规定。

从14楼提出的情况看,类似的事情在同一个地区,甚至是同一家交易场所,反复发生,楼上想要通过一种制度,强制要求这些不打算投标的单位来投标,即使是设定的制度发挥作用了,结果是什么呢?也只能是这些不打算来的单位要多交保证金,而且要“多”递交了一份投标文件(有点拉郎配的味道,呵呵)。

顺便说一下,想要中标的话,投标文件的编制、校对、内部审查是要费很多人的很大心思的,想要投标人自己被废标或不中标,难度就是“小儿科”[s:124]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9#
发表于 2012-3-17 10:29:43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上的发言,我补充建议3:取消资格预审,全部资格后审,同时为了减轻资格后审的工作压力,尽快全面推广电子评标。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30

好友

5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20#
发表于 2012-3-17 10:52:39 |只看该作者
我们很多中国人这么聪明(小聪明),有些惯例、土办法还是挺管用的。80年代末90年代除的时候,我在基层搞计划生育工作,那是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工作,经常有老头老太太堵着乡政府的大门,骂我们是“断子绝孙”的东西,你和他们讲政策、讲法律,他们一律不听,一位老太太说“只要不让俺要几个孙子,你们就是王八蛋、你们就是土匪,你们不如国民党,国民党收捐收税,你们比他们坏多了”,这是老百姓普遍的认识。那我们只有使用土办法了,凡是超生、强生的,计划外怀孕的,一律抄家、封门、般电视、牵牛、扒房子,什么也没用的,公公婆婆被请去“上课”,实际就是管禁闭,高压政策不超过5年,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正常。
实际生活中,谈恋爱的女方要彩礼就是类似诚信保证金,防止男方以谈恋爱为名,耍弄女方。
现在想那些方法都是违法的,但是很管用,由此联想的招投标工作,一些土办法、惯例(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还是要用的,防止有些聪明人耍小聪明。

呵呵,周末胡扯了!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8-26 17:03 , Processed in 0.07132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