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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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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征集对《实施条例》理解不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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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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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3-25 12:05:36 |只看该作者
俺还是认为是服务类,貌似不用分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这个虽然与工程类紧密相连但还是服务类。
所以说分类分的有些问题,即按货物、服务、工程分有些容易令人误解,其实工程类应该只是就施工而言。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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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3-29 21:54:16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trlove1987) 的帖子

第一个问题,你的理解是对的。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就行了。
第二个问题,这里的“异议”是否应该是指质疑,不是投诉,处理的主体不同,与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无关。
第三个问题,是的(我保留个人意见)
第四个问题,疑问点是?
第五个问题,逆问题是不成立的,要与项目实施有关系的。
第六个问题,可以,这是招标人的自主权。
楼主代答,并非全是张老师的答复。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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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2-3-31 11:46:01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举例说明。国有企业内部办公网络建设,购置IT设备,超过招标限额,是不是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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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4-1 15:36:25 |只看该作者

回 11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因为发帖数不够,所以还不能直接引用,感谢楼主在11楼的答复

关于第四条我其实是想请教大家,各省是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个问题,如果招标不允许发最低下限价,那投标就很容易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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