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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i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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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实例研究:中标公示的法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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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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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3-30 17:36:11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qinl) 的帖子

还是我在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042&page=1此帖的观点!
  “初步的分析认为:起诉方在拖延案件审判过程,至少可以换取继续经营的利益”这个您也放心,诉讼败诉(不是公诉),费用也不少,这段时间的经营收益、赔偿等等,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产权人(采购人)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甚至,在上一个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也会考虑到您的担心的,判决这段时间的收益归采购人的。
     谢谢您的案例,我们需要通过案例,需要通过日常工作中的碰到但原有法律法规又无法解释和处理的问题,这样会让我们学得更快!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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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2#
发表于 2012-3-30 17:59:26 |只看该作者
拜读了学以致用的有关帖子,中标公示及“预中标人”的分析有所启发。该案的中标公示的用词是“拟中标人”,因有质疑,组织原评委组进行的复议。起诉方一审提出第一次中标结果合法有效的要求,并无用到“预”“拟”等字,有意思的是,法庭已就此做出判定,而不是由于法律意义的不明确加以拒绝。[s:90]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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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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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3-31 10:39: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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