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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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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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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35:2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已经通过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扩展到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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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37:55 |只看该作者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鉴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已将制定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权力赋予国务院,《条例》不宜再将相关权力转授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法》上述立法精神,3号令第10条有关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也应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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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38:18 |只看该作者
本条没有像地方性法规那样具体列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有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涉及面广、情况也较为复杂,在《条例》中加以规定,需要占用较大篇幅,可能影响整体篇章结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作大量工作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共识,《条例》的出台进程很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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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39:09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立法者”的解释,非常到位!解释得非常清楚![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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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43: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2楼学以致用于2012-04-05 21:38发表的 :
本条没有像地方性法规那样具体列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有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涉及面广、情况也较为复杂,在《条例》中加以规定,需要占用较大篇幅,可能影响整体篇章结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作大量工作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共识,《条例》的出台进程很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先画个圈,留待后面的人填补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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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45:1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学以致用于2012-04-05 21:35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已经通过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扩展到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等领域


按理这些也得由《条例》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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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1:36:38 |只看该作者
目前还是以3号令的在执行。不然上哪里去找?俺还真的没有考虑3号令2000年就已经颁布和并没有会同其他部门,还是总班眼尖。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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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1:40:01 |只看该作者
貌似还得发改委伸头会同九部委局一起来制定个多少号令,用于今后必须招标的范围确定。
一直没有想到的是,居然3号令还不能算作《法》的配套?俺可是一直按配套解释滴。

赶紧的让发改委伸头找他们几家来把这个事情定下来吧。哪怕就用3号令,填上几家名先使着。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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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8:21:13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符合《条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没有出台。因此,规定2月1日施行《条例》似乎早了点,条件尚不具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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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8:53:12 |只看该作者
这样啊[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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