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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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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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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2:24: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zzj0102于2012-04-05 12:03发表的 :
  “气质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是不是容易引起歧义?会不会给人以“反对质疑条例就有丧失专业良心”的嫌疑?
  您再仔细想想吧。
  这只是个建议,对您的帖子所提的这个建议也是善意的。如果您认为正确就听听,认为不正确就当耳边风吧。不必过于纠结,否则我还会觉得这样没多大意思。
  该吃饭了,拜拜!

你多虑了,我没觉得你的建议有恶意。
我只是不认为有必要修改原来的标题。一修改文章里面的文字全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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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6:21:04 |只看该作者
  多谢瓦哥多次全文引用我的回帖,让我发现了一个重要笔误。——应该是“旗帜鲜明”而不是“气质鲜明”。在此特表谢意并向网友们表示歉意!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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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7:47:43 |只看该作者
“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一帖标题再商榷


  旗帜鲜明:本指军旗耀眼,军容整齐。比喻政治立场、观点、态度等十分明确。

  “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条例》中的规定出现了错误或者说《条例》的立法方向错了。因此,对《条例》不但应该质疑,而且还应该旗帜鲜明地进行质疑。否则,难以彰显那颗“可贵的专业良心”!
  瓦哥是80年代的大学生,一定记得当年那篇著名的4•26社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吧?细读这个标题,也可以发现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搞动乱是不对的,不但应该反对,而且还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
  两篇标题,会不会有异曲同工之处呢?

  因而个人认为,“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这个标题,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想要表达的就是这意思:大家不但要把握好立场,而且还要大义凛然地大声说出对条例的质疑,否则就难以彰显自己那颗“可贵的专业良心”!
  如此一来,该帖就“旗帜鲜明地”给指明了一条道路:大家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对条例进行质疑,这样方能彰显出那个可贵的专业良心!否则,至少这个人没有“可贵的专业良心”;如果有人对条例的质疑者进行再质疑,那么这个人简直是人神共愤、可以群起而攻之了!——反对 “彰显可贵的专业良心”的人,难道不该遭众人鄙视吗?

  其实,我理解汉瓦总版主的本意:“条例的质疑者没有恶意,之所以勇敢地站出来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难能可贵的专业良心”,纵观《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一文,其实想要表达的也是这么个意思。而这一点,我也是一直赞同的:勇敢而又善意的质疑,确实是难能可贵的一种专业精神,确实能不断推进我们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我所反对的到底是什么观点,我已不想再重复了)。但如果把对条例的质疑拔高到需要“旗帜鲜明地质疑”的高度,这就有点过了。

  请汉瓦总版主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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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8:03:55 |只看该作者
晕………426社论了。你建议我修改是因为这啊……
你就不能理解为“观点十分明确”吗?何来的你说的隐含的前提和意思。一个修饰词能联想到了政治。按你理解,人民日报的有些标题估计也有大问题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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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8:30:4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汉瓦于2012-04-05 18:03发表的 :
晕………426社论了。你建议我修改是因为这啊……
你就不能理解为“观点十分明确”吗?何来的你说的隐含的前提和意思。一个修饰词能联想到了政治。按你理解,人民日报的有些标题估计也有大问题他了……

晕的是我。有没有隐含的前提和意思,大伙见仁见智吧。
改不改随你,我不再多说了。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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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8:59:26 |只看该作者
质疑不能用“旗帜鲜明”?[s:90]

难道要用“含糊其辞”吗?[s:69]

[s:72][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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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9:19: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汉瓦于2012-04-05 18:59发表的 :
质疑不能用“旗帜鲜明”?[s:90]
难道要用“含糊其辞”吗?[s:69]
[s:72] [s:58]

瓦哥,你继续你的“调侃”吧!
我现在也认为:你的用词很贴切、很到位!一帖既出,众皆寂然!
这就是最有意思的开放和包容了!
这就是最高层次的8条辩论原则的成功应用了!
这就是“不再仅为虚荣心而战”的最高境界了!
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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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0:07:38 |只看该作者
呵呵,真的继续要调侃一下了[s:45]

调侃不调侃看心情;
贴切不贴切看帖子;
意思不意思看理解;
原则不原则看境界;
虚荣不虚荣看内心;
佩服不佩服看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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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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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0:22:02 |只看该作者
哈,好玩……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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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31:15 |只看该作者
网络上认识的汉瓦,才华横溢,也有着一种值得尊敬的专业态度。论坛这个灌水之地,有了汉瓦这样的人才,给了论坛增添了不少的乐趣,也给了许多网友不少的真知灼言,从中得到专业上的启发和帮助。
    有关条例的争论,汉瓦以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的态度提出了一些质疑,有理有据,蕴含着不服从、不顺从乃至不盲从的专业精神,值得重视,这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招投标来说是有益的。但是,个人认为:既然已经在专业的范围内,严肃的谈论法规的问题,仍大不必以“说学逗唱者”不识简谱也有权对音准质疑的类比说事。因为这样说法与专业精神相去太远,将导致一场好端端的讨论步入“胡缠烂打”。
   
    上述几句,如有不妥,请直言批评,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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