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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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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标投标的环节入手,深入思考研究探讨评标定标问题【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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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0:37:32 |只看该作者
对不起,漏了两个问题:补充到内部探究的段落中:

♦  15 如何对待需要“分包”或者“分标段”的问题。根据什么情况,实行分包或者分标段?是否根据潜在投标人的关系,需要平衡,需要“有粥大家分”;还是根据什么内在的因素?

♦ 16 谁来考虑,评标大约需要多少时间?需要多少专家,5个够不够?需不需要评标助理(帮助计算核算工程量清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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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4-9 10:38:16 |只看该作者

第二个大的环节:评标阶段

《招标投标法》和《条例》都明确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而作为评标委员会要想很好的完成这个任务,涉及到至少下面的4个问题:

C、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性质和任务、作用:

♦ 17根据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以聘请的专家为主(占三分之二以上)。

到底,招标人自己,可以不可以,应该不应派员参加评标委员会,作为其中的一个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项目负责人,应该不应,可以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这个很简单的问题,也有争议;不少地方或者部门,把招标人的代表,看成有“倾向性”影响评标公正的因素,排斥在评标委员会之外。——这个做法,合法不合法?有谁去说,如果不对,有谁去纠正 ??
目前,本人了解到的情况,只有国信公司总工,知名专家靳贵锁同志,在某次讲座里提到: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要求招标代理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因为他们应该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令;一旦在这里出现问题,我们就要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而不是追究评标专家……(大意)。

♦ 18“评标委员会”到底何时成立,何时开始工作;何时完成任务解散

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均没有明确:评标委员会是何时成立的?作为负责“依法组建”的招标人,由于不知道被“随机抽取”的究竟是哪些专家,自然也就不会负责召开评标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那么,有没有其他人来负责召集呢?我不知道。

被语音通知到的评标专家,如果能够顺利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赶到评标现场,已属不易。

有的人主张,评标专家作为客观的第三方,见证并且相当于公正见证开标情况;也有的人主张:评标专家不得出现在现场,一面暴露身份……到底哪一个对?

过去的政令,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后即解散。

现在的《条例》取消了这一个说法,改为: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是立即解散的,还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 19 如果,评标专家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合理的问题怎么办?

不知道??


《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是否应该理解:那不是评标专家应该考虑的问题;评标专家应该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都是合理合法的!?

♦ 20 关于“国家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发改委等等部门,近年来集中精力,建立有关统一的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制定了专家分类明细规定;召开有关部门地方的会议,研究多个“终端”问题;正准备近期开展对首批专家的培训工作……

但是,联想到:人们常常提到的“两法冲突”和“九龙治水”等实际问题,那是《条例》也难以解决的。对于在此背景下出台的“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前景,不敢持多么乐观的态度。

大量实践中遇到的,仍然是各地方、各部门政府主管的用来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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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0:40:29 |只看该作者
D、如何保证参加评标的,是真正的专家;而不是“砖家”?

♦ 21如何保证参加评标的,是真正的专家;而不是“砖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家条件,比如大学本科以上,高级职称以上,等等,其实只是一个“入门条件”;学历和职称,不是直接和水平划等号的。我们社会上存在着大量有真才实学的专家,也会有一些“滥竽充数”的砖家

第一步,应该有人把好“专家库”的入门关。

各地区,各部门的专家库,人数和专业数目以及专家的水平,可能很不相同:有数千人的,也有几百人的;一些大城市建立的专家库,比较完善。

专家的来源,一则是各个招标代理推荐;二则是社会人士自我推荐;而这个后者,谁来考察是否够格?

其次,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以及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等等措施,主要是监察部门反复强调的,起着反腐倡廉的作用;而评标专家最最应该注重的“水平和评标质量”问题,反而被忽视。

实践中,高水平的,在一线工作的,年富力强的专家(多在生产制造厂和施工单位工作),即使入库,即使被随机抽取,也很难有时间实际参加评比工作。一来,他们工作很忙,早早安排好计划,无法适应提前一天被随机抽取和临时通知的情形。

而在研究所或者大专院校工作的专家,时间比较自由,即使那天有课,也可临时通知学生调整,还可请别人临时替代(或者互相替代),这样,被随机抽取后,参加评标的几率就大一点。

而年迈但以往旧经验丰富的一些专家,退休在家;时间最为充裕。所以,常常看到有人发表文章,说,这样下去,我们实际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变成“评标常委”啦……

我们各级政府的专家库,很多是不公开的,保密的;因此,各种有关情况,外界不得而知。而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人员,是否天然免疫?是否就不会被各种腐败因素袭击?

几年前,南京的睿之海公司,曾经下功夫研究对招标本身的公正性研究,其结果并不乐观,很大一批招标项目,只被评价为50多分……

我不知道,将来,是否有人客观地评价各级政府的专家库,看看它们能够得多少分??
不久前,陈川生老师的文章里,透露出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对省评标专家库的一个统计表,很有点启发,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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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0:41:31 |只看该作者
♦ 2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评标报告和排序的影响

我们现行的评标办法,基本上有两种:一是被广泛采用的“综合评标法”;其通俗的说法是“百分制打分法”;另一个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或者国际招标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

对于“综合评标法”。我们早年,就听过中国最早参与招标评标的中技公司应该同志讲过,(世界银行专家也讲过类似的意见):这种方法简单,易学;但是,要想做出一个好的评标办法,要想达到经济与技术要求合理平衡,追求对业主最佳的效果,则很难很难。

由于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设计的太粗;由于评标办法导致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评标办法的某些不合理计算方法,导致的一个委员的得分可能影响整个结果;由于评标办法的不细致,导致多家投标人的最后得分相同,或者仅差0.51分。……

业内知名专家陆通老师曾经说到: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所以,招标人有定标权,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都是《招标投标法》的原意。但目前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等于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与《招标投标法》原来精神不符。

笔者亲身参与的几次评标经历中发现,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有的第二名与第一名相距不到一分,如果硬性规定第一名必须为中标人,则十分勉强。因为评分是由商务、技术、价格三方面组成,而第二、第三名投标人由于某些原因,少得零点几分,但在主要技术指标、配置上很可能强过第一名,这对业主单位恰恰是有用的,而第一名却因某方面的严谨而多得零点几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让第一名中标,显得不科学。因此,笔者建议允许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进行比较对比,有权确定中标人。这样,既维护了《招标投标法》的原意、精神,也使得招标人的定标权利得以保持。】

原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8-04-14 依法办事——浅谈《招标投标法》实施两三事》)

而由于评标委员责任心不强,由于评标时间太紧而造成的匆匆忙忙、忙中出错等原因,评标委员会的结论,也会出错。

显然,《条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  ……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但是,主管部门就不应该注意和提前提醒招标人吗?

而一旦评标时间延长过夜,就会出现评标专家哪里去休息等等诸多问题;那是评标专家现场提出后,也不好解决的……

总之,诸多因素影响着目前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报告,它的其权威性尚不够大,尚不足以说服或者制服招标人,使其百分之百的服从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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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0:46:27 |只看该作者
文章跳跃性比较大,有点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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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0:57:44 |只看该作者
第19个问题,我国现在是“民不告,官不纠”,投标人都没有什么异议或者没提出什么异议,那就是合同里合同双方均没什么异议,评标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还提什么异议呢?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22个问题,《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监管重点。具体说来,就是区分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不同要求。“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进一步区分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招标方式、资格审查主体、中标人选取规则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以上摘自任珑司长讲话。
这显然是为了廉政考虑,防止招标人滥用定标权。
我个人也觉得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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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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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1:22:28 |只看该作者

回 12楼(gzztitc) 的帖子

呵呵,我遇到部分行业的评标专家,“不专”的占多数,因为目前还是以行政分配名额,可以说是权力化、福利化了,部分专家又是象名星一样到处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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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18#
发表于 2012-4-10 18:59:02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有时参加一些招标项目,四五十家投标人最终因招标文件设的各种条件,废得只剩一家投标人,并中标。这个极端案例表明,定标权一直在招标人手中。评标专家只是一个机器,把输入的和标准的对比,输出一个比较结果,就是所谓的评标报告。当然还存在怎样管理这架机器问题。
    一直在强招标人定标权的问题,但是投标人的权力又通过谁来保证?招标人制定了规则,投标人按这个规则投标,递交了文件,谁又能公正评判投标人的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符合度呢。只能引入第三方来判断。目前是评标委员会,可能是最好的方案,如果引进另外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不会比评标委员会更好吧。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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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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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2:29:53 |只看该作者
从市场经济角度,从改革强政府角度,从最满意决策角度,,,

都是应该给招标人定标权的,用所谓的资金不同约束不同来抗拒,是监管部门自欺欺人的监督无能的表现。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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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9:56:54 |只看该作者
第三大环节 评标结果、排序、公示和定标

《条例》基本上照抄了有关政令的说法。

其实,如果仔细的分析和理解最初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人们可以明白:这里,一直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作为招标人的法人单位,应当注意按照国务院有关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制”的原则,实施系统的连贯的“责权利”;

为什么网友看了本文觉得次序跳跃,似乎很乱?由于最初的愿望,是从招标投标评标的几大环节入手分析;但是,具体做起来,就认识到事情的复杂性了:如果分为:招标准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也就是六大环节。但是,每大环节中,还可细分小的环节;每个小的环节,又可再分析影响的因素——这样,不知到统计起来,涉及到几百个因素。那是本人力所不能及的啊!

但是,从“单位法人责任制”的角度去看,不管有多少影响因素,“招标人”都是主要的负责人,那么,问题的根子和源头也就明确了。

再一个是:对于我们所说所强调的使用“国有资金”和关呼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而言,招标人这个“法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人,而是接受委托的一种代理人。因此,对它,必须有所制约;不可使其权力过大。提出以“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就是解决这中问题的一个中国特色。而这些专家评委会提出的比较客观的意见,招标人不能视为耳旁风、视为仅仅是“仅供参考”……

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某一个方面,则很容易偏离法律法规的宗旨。

本人曾经就招标师培训教材中的案例写过文章:《值得学习和思考的案例: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就案例4.45和案例4.46是两个很好的案例分析;它们都具体讲述了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正确对待评标和定标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依据排序,责令招标人必须照办……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网站,也曾经转发过本人的这篇文章。

对于“招标人”而言,必须遵循网友总结的那句话“道德的自律;和法律的他律”的原则来解决。

一旦违反法律法规,不仅要受到经济的制裁,而且,其参与招标的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和主要工作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警告;通报;降级;开除)等等。而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警告;通报;降级;撤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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