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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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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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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0:05:28 |只看该作者
对于 “开标后撤标”的再次跟帖

这个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的惯例分析,关键点就在“投标截止时间”上。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撤回自己的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可以理解:这是投标人的一种“权利”。

条例》则进一步明确的这里的规定和关于“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严格的讲,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人们应该称呼“潜在的投标人”;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一旦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正式的“投标人”;也就应该遵守“投标人”的有关“义务”。其中【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这句话,也可以解释: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就是违法违约,就要受到惩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范本,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比如2008年的范本写道: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回到楼主的问题:【开标现场,开到一半,有一家投标单位决定撤回投标文件不参与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前只有三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唱标到第二家完毕时,第三家投标单位突然提出撤回投标文件)】,说明,该投标人没有遵照“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而是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属于违法违规的错误,应该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进一步分析,该投标人是在开标过程中,在听完其他两家投标人的报价后,提出“撤回”的,无疑,他不希望再宣读自己的投标文件,可能其报价远远高于前面的两家,毫无竞争力。听了别人的报价,却不让别人听他自己的报价,显然不公。另一方面,他不仅仅自己放弃,还让人怀疑:这一举措,是否想造成只有两家投标,不足法定人数的局面,从而使得该招标流产;不得不重新招标?? ……这还含有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受到批评、指责。也许,在“不诚信记录”上,留下一笔。

那么,在该投标人提出临时“撤回”(其实质是“撤销”)后,招标人如何处理?是不是就听从他的意见,把不拆封的投标文件退还给他呢?

我以为:不是。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

36条的部分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这也是招标人的一种“义务”。

建议:招标人依法拒绝“不再继续”的意见,继续唱标,并如实记录他的撤回要求。其他问题,交评标委员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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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0:49:07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对于 “开标后撤标”的再次跟帖

这个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的惯例分析,关键点就在“投标截止时间”上。

....... (2012-04-14 10:05)
赞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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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0:51:13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10楼观点,个人认为:
1、相关法律之规定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招标人可对投标人的恶意行为不予理会,继续开标。继续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36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这种情况出现后对相应的投标人作出处分。
3、重新招标: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是“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人认为,楼主所说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观点,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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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2:52:07 |只看该作者
[s:90]
       招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貌似可以解释、解答本人在9楼的疑问。认真看看,其实还是值得商榷的。这句话是针对招标人说的,用来规范招标人在开标环节的工作。

     找个时间,整理下自己的观点和疑问的地方再发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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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5:24:27 |只看该作者
投标截止时间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截标即开标,截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符合开标条件;在开标过程中,有单位提出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应当被没收,毋容置疑!
上述情况,应完成开标过程,并备注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况,签字确认移交评标委员会处理。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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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9:33:25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是你设想的吧,真发生过吗?投标人会冒着扣保证金的风险撤回投标书吗?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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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20:29:09 |只看该作者
  要完整地回答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应当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这到底属于“撤回”还是“撤销”?
  投标文件属要约,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宣称该投标失效,该行为实际上是“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撤销,而不属于撤回。
  截标后,投标文件不存在撤回不撤回的问题,只存在撤销不撤销的问题。因此,招标人不必退还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撤销投标的意思应该如何表达?
  个人认为撤销投标的意思表达在表达形式上,最好不要低于原先的形式。
  也就是说,投标要约是以书面形式递交的,相对于口头形式来说,书面形式更规范且更具不可抵赖性,因而个人认为如果投标人真想撤销投标,其表达形式也应该以书面形式为宜;而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应该在开标现场明确提出这一要求。

  三、截标前收到的标书,应该不应该全部启封并唱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启封并公开唱标,如果有投标人补交了撤销投标函,该撤销函在唱标时一并宣读。

  四、截标后撤销投标,投标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投标人丧失了投标保证金的索要权,该投标保证金将归招标人所有。

  五、唱标后,招标人应该怎么处理?
  个人理解,该案投标人是满足法定的三家要求的,故不能当场宣布招标失败而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应该如实记录开标现场的情况,把唱标后的所有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处理?
  在评审时,由于该份投标文件附有撤销函,则自然会被评标委员会所剔除。如果评标委员会觉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即使另外2家投标文件均不符合废标条件,也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后,认为可以不必启动重新招标程序,那么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监督部门应该怎么应对和处置?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愿意承担丧失投标保证金的风险而撤销投标,肯定是因为某种非常特殊的原因引起。建议监督人员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如果这种非常特殊的原因,是出于投标人之间串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则监督人员应切实履行起监督职责,在查实相关情况后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员予以处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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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21:43: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在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根据实施条例"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即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主动权在招标人,可以退也可以不退
投标人要求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没有理由不同意(法律法规没有禁止)。
因其开标时投标文件不少于三家,必须继续评标(一是满足三家要求,二是不继续评对另外两家投标人(已公开报价)不公平)。评标委员会对剩余的两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评委会认可两个投标文件可以推荐前两名为中标候选 人,如两个均不认可,那招标人只能重新组织招标。
监督人员应着重关注剩余的两家投标文件。因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冒着没收投标保证金及信用评价差评的风险,一定上不了台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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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22:30:08 |只看该作者
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就不存在撤回不撤回的问题了,只存在撤销不撤销的问题。
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性质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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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1:03:42 |只看该作者
gzztitc的观点和处理是正确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因此,即使在开标当中撤回投标文件的,依法也必须开标。撤回的投标文件也是要拆封、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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