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开标后撤标”的再次跟帖
这个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的惯例分析,关键点就在“投标截止时间”上。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撤回自己的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可以理解:这是投标人的一种“权利”。
《条例》则进一步明确的这里的规定和关于“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严格的讲,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人们应该称呼“潜在的投标人”;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一旦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正式的“投标人”;也就应该遵守“投标人”的有关“义务”。其中【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这句话,也可以解释: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就是违法违约,就要受到惩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范本,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比如2008年的范本写道: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回到楼主的问题:【开标现场,开到一半,有一家投标单位决定撤回投标文件不参与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前只有三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唱标到第二家完毕时,第三家投标单位突然提出撤回投标文件)】,说明,该投标人没有遵照“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而是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属于违法违规的错误,应该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进一步分析,该投标人是在开标过程中,在听完其他两家投标人的报价后,提出“撤回”的,无疑,他不希望再宣读自己的投标文件,可能其报价远远高于前面的两家,毫无竞争力。听了别人的报价,却不让别人听他自己的报价,显然不公。另一方面,他不仅仅自己放弃,还让人怀疑:这一举措,是否想造成只有两家投标,不足法定人数的局面,从而使得该招标流产;不得不重新招标?? ……这还含有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受到批评、指责。也许,在“不诚信记录”上,留下一笔。
那么,在该投标人提出临时“撤回”(其实质是“撤销”)后,招标人如何处理?是不是就听从他的意见,把不拆封的投标文件退还给他呢?
我以为:不是。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
第36条的部分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这也是招标人的一种“义务”。
建议:招标人依法拒绝“不再继续”的意见,继续唱标,并如实记录他的撤回要求。其他问题,交评标委员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大家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