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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d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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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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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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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4:11:2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个人理解:

法律本来就没有对人员的比例进行规定,即:所有的评审委员会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换句话说:多数还是少数,本来就不是招标投标法起草人想要限定的事项,多数还是少数,本来就不是问题。

采取多少人的意见还是少数人的意见,来源于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尤其是主管部门的推行的示范文本)的授权,才会出现的;前提是:假定招标人授权评审委员先进行集体决策、再确定中标人。如果是不授权给评审委员会成员,不管是专家还是招标人代表,完全没有必要和其他成员商量并达成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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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5:26:1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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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21:54:11 |只看该作者
对于本条的理解我觉得7楼说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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