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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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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这样的“视为”有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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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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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4-23 09:09:07 |只看该作者
其实之前讨论时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倒不如直接写上“少数服从多数”比较好。评委有个人意见又不写出理由确实有些说不过去。“视为”从意义上讲,确实向“白开水”。立法时估计没有考虑到“少数服从多数”也得明确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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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12-4-23 10:42:27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非常有必要。
首先,口头表述对存档不利,如果年初开标,年末复核,没签字没说明谁知道这是什么原因啊?难道找专家重新审查一遍?
其次,不管从谁的立场而言,专家不同意评审意见都应该有足够的理由来支持。如果专家有正当理由,为什么不能写出来?“苦衷”不是理由,反而让人质疑评标的公正性,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时你理解专家的“苦衷”,被投诉时谁理解你的“苦衷”?即使评标结果不被改变,招标代理机构也多半会受到处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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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4-23 11:17:03 |只看该作者
口头表述不论是从证据的保存或是事件的追索来看,都不是比较好的方法。

条例这条规定意思是说,碰到这样的情况,直接认为你是默认评标报告中的结果的,不管你心里有什么小九九,谁也不是你心里的蛔虫,知道你心里想什么而且还能保存你的心里活动一万年,并且条例的规定加了很重要的前提,楼主反而视之不见。

对于楼主的疑问,很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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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社区劳模

14#
发表于 2012-4-23 11:20:42 |只看该作者
我百度了一下“学究”这个词

词目:学究   
拼音 xuéjiū   
基本解释
[pedant] 读书人的通称。亦指迂腐浅陋的读书人   
浮夸的学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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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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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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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4-23 11:45:56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s:99]gudongyisheng:
口头表述不论是从证据的保存或是事件的追索来看,都不是比较好的方法。

条例这条规定意思是说,碰到这样的情况,直接认为你是默认评标报告中的结果的,不管你心里有什么小九九,谁也不是你心里的蛔虫,知道你心里想什么而且还能保存你的心里活动一万年,并且条例的规定加了很重要的前提,楼主反而视之不见。

对于楼主的疑问,很是无语。
这个理解直截了当,精辟!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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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爱,超越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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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4-23 13:03:02 |只看该作者
我不赞同楼主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我个人对《条例》这一规定的理解并分析如下:
1、“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此规定了评标报告应由全体成员签字的,出具的报告意见是评标委员会认可的。
2、“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这一句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处理方法,当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同意见时应当书面写出不同意见。这一条的好处在于,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说,也是一种自我的保护,责任的划分也清楚,若真出现了评标错误的情况,写出不同意见的评委,不应当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我觉得这一条制定的很好!
3、“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这一句我的理解为:至于这种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说明不同意其他评委的意见,“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说明他没有合理充分的意见和理由,若有为什么不能书面说明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为了评标继续进行而制定的处理方法,不能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字评委,评标而就此搁浅,不能给招标人一个评标结果。此种处理方法,即对招标人负责,也对项目本身负责,同时也是对评标委员会其它成员负责。
至于着重于“书面”,大家应该明白,我们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资料是存档备案的,现在的工程质量也是终身制的,抓“腐败”从招标开始的,其中的道理和责任大家应该是懂的….书面留证,责任清楚,多么显而易见、不难理解的道理。
致于钱老的质疑,我确实不赞同,虽然我们都本着“职业良心”,我觉得我们更应该立足于当前,结合着实际工作,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学好相关法律应用于日常实践工作,指导工作。
以上是个人观点及理解,若有不对的地方,还请老师们指正。一滴水只有融于大海才不至于干枯,若是一滴墨水,也不至于影响了海的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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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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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4-23 19:51:01 |只看该作者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

我不赞同楼主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我个人对《条例》这一规定的理解并分析如下:
.......
     本着职业良心![s:125]
     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并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就拟定好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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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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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4-23 19:58:45 |只看该作者
回18楼:
18楼作了非常认真的回复,老朽表示由衷的赞赏。

老朽并未对要求评委签字和书面说明理由提出异议,老朽提出的异议是,规定“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的价值和作用何在?老朽觉得,这种“视为”实在没有必要,有点自欺欺人和阿Q精神。
评委未按《条例》办,有的是处理办法,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
再说了,有个别评委拒签字和不书面说明理由,也不会影响评标结果。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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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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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4-23 20:54:44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把那个评委的口头意见和说明记录在案,附在评标报告中?
可以向庭审记录学习嘛。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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