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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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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条例》中的戴帽子项目与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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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09:23:47 |只看该作者
用“帽子”作比喻,形象,易记。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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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09:35:51 |只看该作者
但凡条款中对于项目加了帽子的,都是专指条款,仅针对特定的事、特定的人、特定的组织,这样的前提是显而易见的。
比方说,走独木桥的要小心,这句话是说不管哪个走独木桥都要小心;
女人走独木桥的要小心,那这句话就专指过独木桥的女性要小心;
背小孩的女人走独木桥的要小心,这句话就进一步限制了范围;
左手一只鸡右手一只鸭还背着小孩的女人过独木桥要小心,这样的情况就更少了。
我不知道,这样的比喻是否恰当,但我想说的是,很多都是常识啊。
直接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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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09:55:3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的问题是:
《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否意味着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
烦请围绕问题讨论。 (2012-04-24 09:00)
我认为应该不适用,条例仅仅对戴帽子的项目进行了规定,不戴帽或帽子不够的,如果按条例规定办也可,不办也可。
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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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0:36:06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果用于工程,适用啥法? (2012-04-24 08:40)
俺也在纠结中。估计是重叠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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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0:39:06 |只看该作者
俺同意8楼意见,不戴帽的要莫就不招标(不招标也没人怪你),要打招标旗号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以及《条例》。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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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0:46:13 |只看该作者
毅青:
俺同意8楼意见,不戴帽的要莫就不招标(不招标也没人怪你),要打招标旗号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以及《条例》。


您和8楼,似乎没有正面回答老朽的问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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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1:02:54 |只看该作者
既然条款对戴帽项目进行了专指,也就是仅适用于戴帽项目,对于一般项目是无需遵守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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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2:32:19 |只看该作者
下面这个主题是个具体问题,请链接: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106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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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2:39:46 |只看该作者
帽子条款只适用于帽子项目吧。
如果不是帽子项目,那么,把帽子条款剔除后,条例对普通项目的规范还完整吗?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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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7:17:52 |只看该作者
[s:235]  [s:233]  [s: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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