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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d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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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公证处是否有权力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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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1#
发表于 2012-5-26 10:48:03 |只看该作者
废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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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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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5-28 11:05:5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现在公正的有关办法,对于公证处的地位不是清楚。公证处不是一个“政府执法部门”。

第二,公正的作用,是客观的公证。不是直接去管。

各种资质资格都是有各个部委颁发的,最终的管理者也是他们。

对于具体情况,由于公证处不能判断是否符合,只能做出实际情况的说明。

记得,有一案例,在审查时间内,唯有正规的证书也是被主管部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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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3#
发表于 2012-5-28 11:32:19 |只看该作者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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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2-5-28 11:39:55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招标市场也是特别乱,不论废标与否及其他均由交易中心说了算!监察室成了裁决机构,你奈它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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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12-5-28 13:59:22 |只看该作者

回 djh 的帖子

djh: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
这个文件是否太早了啊?比招标投标法还早7年,不知还有没有效力啊?
司法部【颁布日期】1992/10/19【实施日期】1992/10/19【文号】司发通(1992)101号【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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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2-5-28 14:07:41 |只看该作者
招评标委员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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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17#
发表于 2012-5-28 15:31:0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很多人对公证机构在开标活动中的作用不太了解。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本人试着作一解读:
  个人理解:
  1、《公证法》赋予了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可以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 (2012-05-25 11:35) 
看了相关规定,个人认为公证人员只有审查、鉴定的权力,并没有否定的权力。所以,公证处宣布投标人废标的行为应属违法,当然,如果是按毅青老师说的公证处和招标人有协议关系的,又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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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金点子奖

18#
发表于 2012-5-28 15:53:17 |只看该作者
[s:33]
在淡死的灰里, 可寻出当年的火焰, 惟过去之萧条, 不能给人温暖之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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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9#
发表于 2012-5-28 15:55:35 |只看该作者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看了相关规定,个人认为公证人员只有审查、鉴定的权力,并没有否定的权力。所以,公证处宣布投标人废标的行为应属违法,当然,如果是按毅青老师说的公证处和招标人有协议关系的,又另当别论了。 (2012-05-28 15:31)
不存在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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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0#
发表于 2012-5-28 16:54:09 |只看该作者
胳膊扭不过大腿
对酒当歌,人生几何?   譬如朝露,去日苦多。   慨当以慷,忧思难忘。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   但为君故,沉吟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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