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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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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沈德能: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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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15:08 |只看该作者
支持5楼,一般我们这里出现这种情况,会让他们重新密封再接受,有一次,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检查密封性时密封开口了,另外一个投标人对该投标文件提出质疑,我们没有理会,告诉质疑的投标人,文件是否密封是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的,是否泄密等等,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密封好,自己要承担责任,即没有好的投标文件我们依然接受。这没问题吧?(PS我是新人啊,顺便问下开标前的密封状况确认表让投标人签字,是投标人仅看自己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还是检查所有的?有问题可以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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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40:23 |只看该作者
对沈德能“拒绝不符合”文章 跟帖


有一点   ;张总版主的文章说,

6、
招标人拒收密封不合格的标书,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两者虽一字之差,但涵义完全不同。楼主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即便是笔误,也不该出现这种笔误。



按说,这个规定中的含义本是明确的。招标人行使的是“权利”。


但是,作者的意思,是不是指的是:如果,招标人随意不受任何制约的行使某项“权利”,就有可能实际上,演变成“权力”。


这个“权利”与“权力”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惑本人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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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1:31:32 |只看该作者
我不赞同楼主的观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个人觉得应该理解为:

1、“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因为在递交投标文件至“投标文件启封唱标”这段时间,招标人有保管投标文件的责任。法律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信息不被泄露,同时也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试想:若是招标人接收了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到了启封标书唱标前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阶段,投标单位如果对“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提出异议,或者若出现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信息泄露的情况,责任难以划分了。
因此,开标前的密封检查,很有必要且非常重要,其目的重在厘清当事双方的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后,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重新密封,再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递交至招标人时,这份 “投标文件”则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拒收范围了,招标人应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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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0:51:26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密封主要是保护投标人自己的利益吧?对招标人应该没什么影响,所以我个人觉得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没什么必要和道理,投标人爱密封就密封,不爱密封损害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跟招标人无关。另外,条例上说的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有的招标文件对密封要求非常复杂和细致,稍不留意,投标人的密封就“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了。比如有的要求密封条盖章,盖公章和法人章、密封条上写什么字,封包外面写什么字等等,要求太多,就是想借助这写排斥潜在投标人,所以,我认为,干脆取消要求投标文件密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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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1:36:59 |只看该作者
关于 沈德能文章的再次跟帖

作者的文章,是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

大家对此问题,看法不同,有争议,这是件好事。说明,我们的论坛,发挥了“论”的作用。只是,需要注意的是,争论中一定有注意不要针对个人,而是针对问题。

我觉得,沈律师的意见,有可取之处。分几次谈。

第一、投标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能够平等的参加某项目的竞争。

在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中,规定(大意)要保证每一投标人能够平等的参加竞争。

我们的《招标投标法》没有那么写。但是,意思是相同的。比如,我们有“不得歧视和排斥”条款,我们要“对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迟到的除外)一律在开标唱出的条款。

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三告特首”案例中,一审会胜诉。

所以,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世界银行的投标,竟然接收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只不过声明,招标人对此不负责任。

而对此问题处理不妥,很容易造成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利”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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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4:28:24 |只看该作者
试着分析一下:

  第一、关于“投标文件要不要密封,密封不合格的文件应当不应当接收”和“能不能平等地保障每一个投标人参与投标”,这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两者之间没有联系。
  1、即使“规定投标文件不需要密封即可接收”,实际上也不能保障每一个投标人都平等地参与竞争。相反,接收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倒是存在泄密和串标的风险,对安分守己地参与投标竞争的人来说,“被黑”的风险反而更大。个人理解:这就是“密封提交投标文件”这个规定的合理之处。
  2、规定投标文件需要密封合格才可接收,这种要求对每一个投标人都是一样的,对大家都是平等的,更何况这样的要求也不是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歧视和排斥”的现象。
  因此,要不要密封的问题,和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二、世行项目的操作和管理,和国内招标项目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世行的项目,在标前、标中和标后都有一套相当完整的管理规范。如果要进行比较,应该把世行项目的招标过程和标后履约管理制度一同结合起来分析,仅仅拎出其中的一个规定来比较,恐怕是不太全面的。
  
  个人意见,供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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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0:00:30 |只看该作者

第一、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主要是实践操作问题。

其实,要做到保证“密封投标”,不是十分难得事情。为什么,如今变的越来越复杂呢?

早年,我在《开标前准备20个问题》的文章中写道:

10、采购机构应当准备一些档案袋、荧光笔、塑料绳、粘胶带、印油、胶水等物品,当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密封时候,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因为枝节问题,导致废标】

当时,认为,补上密封的可以了。

而如今,“密封要求”变的五花八门。以政府采购信息网发表的,介绍政府采购讲座的国信公司总工靳贵锁同志讲的例子,一个是政府采购某项目,要求用一个大信封密封,但是,投标人用了多个信封,导致被废标。引起投诉。

靳贵锁讲,该投标文件有一人多高,那里去找这么大的信封?

还有一次,国信公司的人去投标,据说,因为投标文件外包装该的是公章,没有按照要求盖“投标专用章”,也被拒绝。

《条例》沿用有关政令的说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其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是不很清楚、明确的语言。

    让人想像:“密封”还会有着许多特殊要求……

实际上,也正是大量的由于“各种密封要求”被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导致的废标出现。密封问题,才变的如此复杂。

实际上,大量的由于“密封问题”导致的废标,本是不是由于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而引起的。这是中国才有的特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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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0:01:48 |只看该作者
第四次 跟帖

对待《条例》的执行问题的两种态度

《条例》颁布,必然要执行。在目前的情况下,最可能的是两种:

一种是继续沿用过去政令时期的做法,提出各种各样的“密封要求”,从而导致大量的废标继续出现。……

另一种,是李小林同志在深圳学习班讲课理提到的,也是本人赞成的做法。大意是,回归“密封”的本意。对于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要“拒收”,以免涉及的责任问题。但是,“拒收”不是要“废标”,而是让他重新做好密封,再递交。

这样,那些不是真正“密封”问题,“密封要求”会更加明显的暴露出来,让人们去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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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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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0:18:46 |只看该作者
  问题不在于拒收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而在于过于复杂苛刻的密封要求!
  [s:72]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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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09:17:36 |只看该作者
第五次 跟帖

“拒收密封不符合要求”条款,在法律上的确存在问题。

正如,“条例有九大亮点”一样,《条例》也存在个别的缺陷点。

正如,沈律师所指出的那样。

首先,“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是一种含糊的语言,可以有多种理解,产生多种含义,导致多种不同的效果。

在《条例》中,大量的对实践发生的问题,都做了细化的规定;可是,这里,“密封要求”是什么含义,却没有任何细化。

对于执行中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没有其他人客观公正的监督。甚至,有时监督人员,公证处人员,一起来办忙。

是不是,任意由招标人提出解释,可不可以有人对此质疑?一旦,实践中发生争议怎么办?由于,被判断为“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人严格意义上还不是真正的投标人,只是“潜在的投标人”,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谓难上加难。

也许,是由于自己老年痴呆,我最不能理解的是这个规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众所周知,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法定的以前只有一种,即“迟到的投标文件”;而新规定的,增加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究竟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发生过多少?我所听到的,没有一次(即指:接收了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相反,听到,大量的因拒绝导致废标的;难道,拒绝错误的情况,一次也没有了吗?拒绝错误的,招标人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对此,严厉措施,只可能导致人们为了避免被罚款,放弃原则。那样,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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