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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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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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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0:20:03 |只看该作者
一、老朽一直反对现场投标时进行密封检查,更反对现场投标时密封不合规定作为废标的理由。老朽认为,这完全是“脱裤子放屁”,“皇帝不急,急太监”。
二、但是,如果投标文件是邮寄的,还是应该检查密封的。(目前,邮寄的情况基本上已灭绝,陪标时可能还存在。)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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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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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0:39:39 |只看该作者
如果开标前半小时或一小时接受投标文件,大家都在,而且递交截止时间已经就是开标时间(这个毋容置疑),那么,简单包好倒真的不是问题。密封条件就是简单一包有个名别与别人混了就行。拿密封条件来做废标理由真的没有任何意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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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6-13 10:54:23 |只看该作者
世行、亚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缩写为ICB),规定不得拒绝任何投标书。
我们应当和国际接轨,不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
赞同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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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1:01:58 |只看该作者
讨论这个问题,要明白密封检查意义和目的,实际上密封投标人应该是最认真的,因为投标人不希望自己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被别人看到,因此招标人,监督机构,代理机构并不是关心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只要投标人不提出异议原则上就可以了,所以检查密封的目的也就是投标人自己不提出异议即算OK。如果大家按照这个原则操作就好办多了。
递交时候看一下密封情况,如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了,注明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也没关系,如实记录其密封状况。开标前请投标人再确认一下其递交时候时候密封状况没有变化即可。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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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22:56:10 |只看该作者
国际惯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明;比如,怎样密封,包封上写明哪些内容等等;
但是,密封性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应该不拒绝接收,只是,投标人要自己承担被提前开封,或者被错放而错过开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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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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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23:00:42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写错一句话,应该是“密封性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应该被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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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09:37:18 |只看该作者
[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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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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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0:01:15 |只看该作者
[s:113]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也不妥。投标本也是严肃的事情,密封,开封被视为开标的最具有象征意义的环节,其实还可以解读出丰富的内容,除了楼上各位所谈到的,还有密封清楚地标示了投标商自己所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应标文件的物理性边界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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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9#
发表于 2012-6-15 11:20:49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搞清楚谁来检查密封性,什么时候检查密封性;
可以先有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只要是包好了,看不到内容物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交过于苛刻的拒收条款,减少相关的争执;
在开标后,唱标前,由投标人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是否被动过,如果密封性完好,可以进行唱标,如果不相符,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
我认为目前的招标方式下,密封性还是很有必要检查的,待楼主提出的电子投标或其他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尽可以去掉此环节。[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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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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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1:28:1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借用“官方”释义的一段话,这样处理其实就非常perfect了!
   “同时,应当注意,招标文件中应详细载明有关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并应尽量简化投标文件密封要求,不宜设置过多、过严的投标文件密封要求。即使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 .. (2012-06-12 22:08) 
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提交,这是必须的。“细微偏离”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又是一个问题?
总体感觉:这个官方解释就是:开标前检查的目的是让投标人补充密封完善,即便不能、来不及不完善也照收不误。如果真是这样做法,那就不存在“拒收”的问题了——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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