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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igua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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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评标结果公示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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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7:52:3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住建部此文除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外,其它要求合法合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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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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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6-29 08:24:18 |只看该作者
保密与公开,前者是不得不做的事,后者是尽量多做的事!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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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2-6-29 08:27:23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2012-06-28 18:21)
我们这里没有按照住建部这个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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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6-29 08:30:49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我们这里没有按照住建部这个规定执行的 (2012-06-29 08:27)
也不按省的要求?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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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2-6-29 15:47:09 |只看该作者
还有就是唱标记录感觉没有公布的必要的?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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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6#
发表于 2012-6-30 11:37:5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个人认为住建部此文除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外,其它要求合法合理。 (2012-06-29 07:52) 
能否详细说下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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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6-30 12:27:45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
我归纳下,住建部这份文对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共有7点要求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
3、唱标记录。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7、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我说了除了第6点值得商榷以及第4点“废标”措辞外,本人认为这规定没有任何问题,甚至我认为中标候选人前三名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证书编号都应该公示。
       您认为哪条有问题的,能否直接指出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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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8#
发表于 2012-6-30 14:36:48 |只看该作者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 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

         以上三点涉及评标,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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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6-30 15:35:00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若要引用招法,上述两条都说明不了问题,若您硬说招法有规定,只能说第44条第3款有点靠边,这也是我为何觉得住建部要求的第6点不合理的原因。另根据招法释义:第44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也就是说招法其实对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方面没有很明确的条款来规定规范此工作,说绝对点就是没有。
     在《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前,我们没有在法律法规规章中见到规范如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只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份规范性文件中提出了一些要求。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作为强制性规定写入了《实施条例》,是实践中对招法的丰富,可更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三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也是反腐败的需要。也就是说住建部这份文的要求,除了第6小点值得商榷之外,其余要求,本人认为并没有违背上位法的如何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工程项目可以参考住建部的要求,并没有硬性规定。若所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有规定的,且此规定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应该按此执行。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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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15:48:43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 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

.......

       1、作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为何被否决,失去中标机会是非常关心的。评标委员会否决某份投标文件是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做出判断的,是件非常慎重严谨的事情。若评标委员会为何否决某份投标文件都不敢公开,何来公平公正可言?我们常说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过大,为何不让大家认为最敏感最关心的东西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恰恰相反,我认为必须公示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原因。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这点不公示,手里拿着开标记录的投标人就会提出异议,为何某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开标时不一样,里面是不是有猫腻?主动公开了与被异议或者投诉后再告知对方的效果是不是差太远太远了?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 人投标文件的评分”,这点,我在10楼已说明了。
      4、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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