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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不足三家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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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1:00:55 |只看该作者
按4楼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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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7-11 07:53:59 |只看该作者

回 太阳的恶作剧 的帖子

太阳的恶作剧:【复七楼】过了投标截止时间肯定就不能接收投标了撒,现在讨论的问题与这个接受投标一点关系都没有呀
问题是已经评完标了,但还没定标,有已经参加了的投标人要撤回投标 (2012-07-10 17:27)
是自己把自己投标文件抢回去吗!?还是递交一份撤回的函。如果递交了一份撤回函,那你就不接收好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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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7-11 11:08:21 |只看该作者
应该废标,如投标人主动放弃,就应该以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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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7-11 11:54:03 |只看该作者
  支持4楼白版主的观点。
  采购法36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废标情形,是指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根据楼主提供的背景情况介绍,本例是评标后出现的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采购36条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18号令第60条、第75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二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意见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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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5:42:3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支持4楼白版主的观点。
  采购法36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废标情形,是指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根据楼主提供的背景情况介绍,本例是评标后出现的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采 .. (2012-07-11 11:54)
现在的问题不在于处罚什么的,所以没收保证金这些只是次要的。而是想弄清楚该废标还是继续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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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7-11 15:48: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的宝贵意见,补充说明一下“在本案例中要求撤回投标的投标人不是综合得分最高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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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7-11 15:49:42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网友:是该废标还是继续,我的观点已经表明了呀。
想再问个情况:本案例投标截止时,只有3家投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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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7-11 15:54:20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回楼上的网友:是该废标还是继续,我的观点已经表明了呀。
想再问个情况:本案例投标截止时,只有3家投标人吗?
(2012-07-11 15:49)
第六十条,七十五条说的都是中标人撤回投标的问题,与本案例有些出入,不适用啊。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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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7-11 16:08:15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区分“撤回”和“撤销”两个概念。投标文件是要约,要约生效后,不能“撤回”只能“撤销”。
  其次,本案例不适用采购法3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无其他废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该继续完成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其三,针对该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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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7:28:39 |只看该作者
18楼 已经说得非常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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