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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awaii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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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串通投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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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2:30:40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仅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个人理解尚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我想去某居民小区偷窃,到了那里发现那家居民用了盼盼防盗门,我试着撬了撬,没成功,后来就放弃了,结果是没有偷成。如果有关部门要对我进行处理,那最多也只能是批评教育几句,一般情况下够不 .. (2012-09-19 18:00)
我找到了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觉得试图串通投标和犯罪预备比较类似,试图串通投标没够上犯罪,应该不适用。不过如果参照犯罪预备处罚的话,也可以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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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6:23:11 |只看该作者
B要是没拒绝应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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