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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ul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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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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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7:12:44 |只看该作者

回 paul951 的帖子

paul951:
感谢学以致用同学!我也没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呵呵!

但是针对你所说的第2条,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呢?

按照《招法》第18条规定,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成员应当依照《招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进行。
.......
  您不是都把18号令的45条找出来了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这就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啊!即采购人的代表(也可以是采购人啊)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啊!
   《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即采购人也可以啊)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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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7:14:44 |只看该作者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由谁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不同的采购方式是不同的。
    公开招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邀请招标:由采购人负责,评标委员会复核(是否复核,应视不同的评标办法而言)。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由采购人负责。  
   (重申一次自己的观点,不是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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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7:16:03 |只看该作者

回 paul951 的帖子

paul951:
感谢学以致用同学!我也没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呵呵!

但是针对你所说的第2条,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呢?

按照《招法》第18条规定,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成员应当依照《招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进行。
.......
     政府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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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7:35:21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单位人员均不能参加评标,】

而10楼网友查询到18号令,说的是:第45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我觉得,10楼网友的理解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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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7:54:23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政府采购的项目如果采用资格预审的,当然要通过资格审查,这个审查机构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是资格后审的,这个审查才必然是评委会评标的同时来完成。 (2012-09-20 16:53)
上面只谈到要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如果要了解得全面清楚,当然还有不需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比如(非公开性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等,这些都是由采购人按程序申请批准后才实施的。不存在需要资格审查的问题。这一类项目可以没有设定一个供应商资格要求,如果是监督人员要求评委会做出判断评审资格合格不合格,也可能是办不到的。这一点,不能把资格审查的范围完全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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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9:52:25 |只看该作者
       1、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都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谁敢说上面几种政府采购方式是非公开性的,估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就和谁急。
        2、政府采购非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若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是否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方式采购,采购人可以参考《政府采购法》第29、30条的规定以及各采购方式的特点自行选择,无须
由采购人按程序申请批准后才实施(备案是另一码事)。

对于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9、30条等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在采购活动开始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些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法》第29、30条等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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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9:55:41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18号令中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是指采购人在参加评标时,即使该成员是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也不得挤占经济技术类专家的名额(即不得占用三分之二内的名额),而不是指不得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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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20:03:30 |只看该作者
  3、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实,这个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有点点相似,只是在工程招标方面,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都有资格参加投标竞争;而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供应商不一定都能接受到投标邀请。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邀请招标中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由谁认定,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前,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审查由谁实施,主体是谁,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进行强制性规定或明确)我们也欣喜见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对这部分内容有了专门的规定。在现阶段,本人倾向于由采购人自行实施资格审查。(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或许有明确的规定由采购人参照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方式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来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也是允许的,也是可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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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20:07:05 |只看该作者
      4、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进行政府采购的,由采购人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言下之意,就是由采购人进行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5、以上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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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21:20:45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财政部18号令中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是指采购人在参加评标时,即使该成员是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也不得挤占经济技术类专家的名额(即不得占用三分之二内的名额),而不是指不得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2012-09-20 19:55)
是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用谈判方式的一定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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