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饺子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发改委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开意见征求的公告!!!【活动截止】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9292

积分

风云使者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11#
发表于 2012-9-27 17:16:4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都已装订成册了 (2012-09-27 14:57)
好方法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4747

积分

精灵王

忠实坛友

12#
发表于 2012-9-27 18:05:31 |只看该作者
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1、关于第七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后: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平等竞争运营。
(2)修改内容:删除了相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的运营权利。
(3)修改理由: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以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则有可能违反了“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的宗旨和“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平等竞争运营”的宗旨。因为: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看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将来应该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体理由参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
2)对提供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若提供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都可以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政府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没有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为提供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是财政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它主体是企业,两者不可能存在“平等竞争运营”,过于“理想化”;导致的最后结果是,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处于“垄断地位”,这显然违反了立法的本意。

2、关于第九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后: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标准。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2)修改内容:删除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
(3)修改理由:立法者想表达的思想与具体的文字不吻合。技术永远都追求先进性、实用性。

3、关于第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后: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人员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2)修改内容:把法人修改为企业法人。
(3)修改理由: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以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则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也就成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即使允许“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以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那么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法人应该是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而不能是事业法人。

4、关于第三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后: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修改内容:将“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修改为“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修改理由:合同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经形成了“数据电文形式”的文件,已经存储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没有必要强制要求“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关于第四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后:
第四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七)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2)修改内容:删除“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或将“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更改为可以选择公布的内容而不是必须公布的内容。
(3)修改理由:“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不是上位法规定必须公布的内容,也可能牵涉到商业秘密。同时实践中不容易实施,若必须公布,责任主体必须明确为招标人。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分内容摘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附件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部分内容摘录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的补充建议
1、在“3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潜在投标人”定义:
潜在投标人是指有可能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有可能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增加理由:(1)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和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统一为“潜在投标人”,但这两类“潜在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的相关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应该是不一样的,但上位法未明确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定义和分类。(2)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应该享有免费获知招标文件或免费下载、阅读招标文件的权利。因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应该有区别的规定两类“潜在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dz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13#
发表于 2012-9-28 15:39:08 |只看该作者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样,都是以反腐为目的。
众所周知,招投标活动是高级的市场交易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招投标活动低级化、庸俗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招投标活动简单化、机械化。
老朽就不相信,一条数百万美元的生产线,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非走过场地完成评标。
无论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都将进一步窒息中国招标,都将进一步导致中国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14#
发表于 2012-9-28 17:04:49 |只看该作者
电子平台的设立就是为了防止腐败,在搞平台的市场竞争,这个平台是为了赚钱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0

好友

1576

积分

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2-10-8 10:17:02 |只看该作者
这样搞确实平台太多,各个地市都建立平台不太合适吧,是否每个省建立一个平台这样似乎更合适,同意6楼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2-10-8 10:53:33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的国际招标是所有招标中最规范的招标,商务部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非常尊重,管理非常人性化。  土建招标管理现在做的太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8

积分

骑士

17#
发表于 2012-10-8 12:08:55 |只看该作者
首先解决的事  交易中心偏低开花问题,政府建设电子招投标需要一笔钱,否则重复建设和浪费的问题,是摆在眼前,   

2条例很理想,但现实呢?

3很赞成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人员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但和系统规范感觉和交易中心不是同个单位,是否多里部门?

4感到写条例的单位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5

积分

管理人员

Rank: 8Rank: 8

18#
发表于 2012-10-10 09:23:01 |只看该作者
技术规范中提到以下几点可以异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功能。 但实施条例中未提到“资格预审结果“的异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主题

0

好友

8541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9#
发表于 2012-10-10 10:31:11 |只看该作者
本人非常同意钱老观点,因为无论交易中心或平台的建设,可看到过去是单体腐败而现在变成集体腐败了,操作更隐藏,更高明了!中国招标不知要走到保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主题

0

好友

1543

积分

精灵王

20#
发表于 2012-10-10 10:37:05 |只看该作者
电子招标——大势所趋。但是如何解决变相的地方保护、系统操作人员泄密、过程操作的简便性和易操作性等等问题。问题很多,长路漫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0-1 04:26 , Processed in 0.12156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