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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建议社区和版主们认真考虑ylsft网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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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0-3 09:29:35 |只看该作者
版主们,先别讨论这帖子,麻烦你们去删除"招标师之家"栏目的色彩帖,帖子多,今天放在社区已好几个小时了,影响特不好。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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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0-3 10:01: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的提醒,目前已删除。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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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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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21:37:29 |只看该作者
有些问题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俺的判断是实在没有答案的,必须看原则,即:公平、公证、公开,还有诚实信用,还有科学择优。到哪个阶段看哪个原则,符合的就支持,不符合的一定是有问题的。其实包括考试答题时,不知道标准答案时,看原则,答出来也靠谱。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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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0-4 09:36:58 |只看该作者
论坛是坛友们讨论、议论、评论的园地。
在这里,没有权威,也可以说,人人都是权威。
在这里,人人平等,没有教师爷。
在这里,坛友们 来自五湖四海,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不可能有统一的意见或认识。
在这里,对与错,要靠自己去判断。对与错也都是相对的,常常与具体的背景有很大的关系。
在这里,对于任何问题,都没有标准答案,也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只有应试培训和招标师考试才有所谓的标准答案,但是,这些所谓的标准档案,往往与你遇到的实践问题相距甚远。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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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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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10-4 10:45:5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论坛是坛友们讨论、议论、评论的园地。
在这里,没有权威,也可以说,人人都是权威。
在这里,人人平等,没有教师爷。
在这里,坛友们 来自五湖四海,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不可能有统一的意见或认识。
在这里,对与错,要靠自己去判断。对与错也都是相对 .. (2012-10-04 09:36)
这个必须顶!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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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4 11:05:36 |只看该作者
赞同bulaoshu网友个性签名中的观点:多歧为贵,不取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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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4 11:58:47 |只看该作者
[s:56] 楼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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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4 12:00:04 |只看该作者
今年很少看到有助2012年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怎么回事呢?望版主给与考虑和呼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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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4 15:34:26 |只看该作者
      没有人提到需要权威;没有人强调不听方方面面的意见;更加没有人说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原则(而是很多情况下需要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去理解和处理问题,特别是法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情况下,这观点是我到社区的第一个主题帖就强调的);更加没有人强调这里不平等,需要教师爷。
      因为强调个人权威,倡导个人主义,营造不公平的讨论学习环境,相信是所有网友最反对的,最讨厌的。大家都反对的事情,我怎么可能去做呢?这年头,极端的人多着,你若敢说我党腐败,估计人人都说你是英雄。你若强调社会要公平,肯定是人人都顶。
     我的帖子是这样写的:
   看看能不能对于大家热议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指导下,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解决方案”。
        1、前提是:大家热议的帖子。如: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99&ds=1#tpc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955&ds=1#tpc  。 不是说所有的帖子都给统一的意见。
       2、前提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指导下。引用法条做为标准作答。


        3、建议的是: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解决方案。“
在现行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即答案是很清晰很明确的情况下,一定要倡导正确的做法。
让每位网友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4、
社区不仅仅是让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还应该是传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还应是向行政决策部门反馈意见的平台。若本来就是非常清晰的问题,因为不正确的引导,可能就会让很多网友开始怀疑开始动摇,何来转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呢?


     5、我在6楼也强调:
很多问题也许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善,版主们也无法统一意见,有些招标前沿的理论存在争辩无法统一意见就更正常了,这时候强调百花齐放也是很有必要的。也曾有网友建议社区增设一个理论板块,专门探讨招标前沿理论的。


    6、保持现有的状况不变,也不影响我尽自己的最大的努力,苦口婆心跟帖说出现行法律法规下的个人理解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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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08:39:37 |只看该作者
18楼的贴子,必须顶起。基本代表了我的心声。
我的出发点是这样的:
1、凡是认为没有标准答案的,大凡是内心已经有自己答案的。
2、社区既是大家交流的平台,同时更是新人学习提高的平台。有时候,提高比交流更重要。交流,大家都可以引经据典,附上一段法律法规,说上几句泛泛的话。提高呢,讲究的是透彻,这个透彻往往不是教条性强的东西所能解释的,需要的是版主(经验丰富前辈)们的以身说法或者贴合实例的讲解。这样对于新手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3、往往一个火的帖子,有太多的人跟起,而我们排贴的顺序是发帖的顺序,这样,我们要看到精彩的跟帖,必须一个一个的往后翻。我想我们更需要的就是总结。可以分成几个观点,没必要非要一致的。我们需要的就是求同存异,需要的就是百花齐放。
4、我本人比较讨厌探讨什么一定有一致的答案,一定没有一致的答案,你看准别人的问题了 吗?这些空洞的,脱离实际问题的描述,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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