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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ggie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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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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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22:50:05 |只看该作者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议:红色这段话,政府采购就不要再去折腾了,道理嘛,可以讲出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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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22:53:0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疑惑: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仅为政府采购项目。而本条规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有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非政府采购项目上之嫌。
  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该办法适用 .. (2012-10-23 18:55)
   改得好

  太长了,明天打印出来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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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0:14:11 |只看该作者
保证金数额变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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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2:10:23 |只看该作者
这是重要的规定,将大大地有助于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范进行。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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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7:26:41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简称,出现了两个不版本,一个版本带书名号“《》”,另一个版本不带书名号。
  在同一部法律规范里,个人觉得不应该出现这样的瑕疵,这种错误低级得有点滑稽了。现列出几处:
  一、带书名号的情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第十四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的;…………
  第六十八条 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带书名号的情形: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七十三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简称统一书写格式,均不带书名号。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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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0:21:24 |只看该作者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问题:1、第二条对工程已经定义,建议第三条第(四)项就不用“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要不就写详细点。
                2、属于本法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0.01元,是否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的采购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工程以及与工程不可分割服务、货物,不适用招法调整的,应该有个数额和范围标准,而不是所有不适用招标调整的政府采购工程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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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0:32:56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预算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问题:第一款,“非招标采购方式”,意味着邀请招标也不行了。会容易造成大家这样理解:本应当公开招标的,根据这条,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不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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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0:46:31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第二款: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能否解释:1、什么叫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特别扭(是不是指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标准,但不用招标的工程项目,如招法第66条,招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工程项目)?
               2、主管部门同意后?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

    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招法都认定不用招标的工程,本法就不应该再去“搞搞震”了,报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前,还得主管部门(发改委?)同意后。
      建议:删除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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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0:48:13 |只看该作者
好了,每天学习两条。本以为考完试就轻松了,没有想到任务更重了![s:69] [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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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0:53:45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初初看了看,一遍没下来,发现有些表述似乎值得推敲。先提点疑惑,以后再行补充。如有谬误,敬请批评!

  第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 .. (2012-10-23 17:44)
   哦,总版主在6楼也提到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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