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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ls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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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又一个因密封原因,被拒绝接收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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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2-11-1 10:39:14 |只看该作者
虽然投标人自己不担心标底被泄露,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会担心被其他投标人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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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2-11-1 11:10:35 |只看该作者

回 ycb 的帖子

ycb:虽然投标人自己不担心标底被泄露,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会担心被其他投标人投诉的。 (2012-11-01 10:39)
同意这个观点。排除掉招标代理机构故意为难投标人的因素。也有上述因素让招标代理机构为难,众目睽睽下收了这份投标文件,让其他投标人抓到这个把柄来投诉怎么办?不收的话大家都来义正言辞的骂代理机构机械,但是一旦收了有人投诉又有谁会替代理机构说话呢?代理机构不过是个中介,在目前对招标代理工作监管越来越严格的今天,机械的执行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么?通融?那应该是招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事情,代理机构无权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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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1-1 12:01:24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如下:

  1、代理机构应当区分密封和包装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楼主叙述的情况来看,个人理解应该是属于包装的问题,而不是密封的。
  2、条例中关于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可以拒收的规定,是为了区分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责任。
  如果从代理机构的角度,应当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尽可能促进有效竞争,而不要把密封问题看得比开展有效竞争本身还重要。假如我是接收标书的工作人员,我会在第一次递交时就接收该份文件,详细记录分开包装密封的情形,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单。
  如果从投标人的角度,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细节无小事,花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编制投标文件,不要因为一些小疏漏而夭折,这样很划不来。假如我是投标人,我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一并包装并密封,而不会去标新立异,以免节外生枝。

注:
  根据楼主补充的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文为: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该表述很清晰,不存在歧义。特对12楼、16楼的说法进行更正: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接收该份投标文件。
  至于招标文件中的该规定是否合理,这里不作讨论。
  特此修正。张志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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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4:19:45 |只看该作者
有些事情是自己在挖坑。一并包和分开包,应该说其他投标人是没有异议的。即使有,监督人也应该给予解释。密封没有问题即可。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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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2-11-1 14:52:07 |只看该作者
其实代理也难,招标办也难,一旦让其进来,后面就可能是无休止的投诉,招标文件规定了正副本在一个袋子里,应当还有一句话,不符合的将拒收。明显不符合的还收。不要把投标单位想得多少好,开标一结束,没中标的说不定就马上投诉。到了纪委,及其它监督部门,都是外行,可不管是不是实质性问题,只要你程序上有错误,你就错了。其实代理和招办都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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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12-11-1 14:54:19 |只看该作者
“假如我是接收标书的工作人员,我会在第一次递交时就接收该份文件,详细记录分开包装密封的情形,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单。”
实践中很难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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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11-1 15:16:14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代理要检查的是密封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即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可能会导致泄密),而不是分开包装还是合并包装的问题。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代理机构应当理解“密封”与“包装”两者之间的区别。

修正:
  根据楼主补充的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文为: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该表述很清晰,不存在歧义。特对12楼、16楼的说法进行更正: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接收该份投标文件。
  至于招标文件中的该规定是否合理,这里不作讨论。
  特此修正。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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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5:35:08 |只看该作者
该代理的行为值得支持。

且不论密封要求本身是否合理,也不论对密封的描述有多繁杂,但是,一旦招标文件中提出了要求,则就成为了一种规则。

该代理的行为只是在坚持规则。事实上,现在招投标,需要的是不断地制订并完善合理的规则,然后去执行规则。所以,该代理坚持规则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而该投标单位因没遵守规则而出局,既可叹又可悲。

本案例中值得商榷的是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密封的描述,是否过于细致,是否“过繁过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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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5:47:23 |只看该作者
可否请楼主补充招标文件中对于密封提交方面的规定?
如能把招标文件中的原话复制上来,可能会有利于大家对该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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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8:44:2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楼主,这种问题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没有到底是错还是对的判断。
                   这都问,岂不是白折腾,对吧,您懂的! (2012-11-01 08:28)
因为我接触这种问题的时间较短,而且对于这种现象无能为力。但是我想通过大家的讨论,让自己能有个符合自己价值观的判断,并使自己的判断有足够的说服力,一旦自己发言权有所提升,或者自己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我会体现自己的价值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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