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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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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事情有进展了,大家还关注么?急请各位专家,同行帮助,这个投标人能中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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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1-7 10:14:26 |只看该作者
"标书规定星号条款:“如果投标人为代理设备的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本次招标代理项目唯一代理的授权函”。"

这种规定真是无聊,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星号怎么能用到这?
授权都是真实的如果没有规定先到先得,就应该都不能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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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2#
发表于 2013-1-7 16:00:35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号令
2005-2-10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这是我新找到的,加星号其实应该是响应这个规定的。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这个规定应该是防止制造商找人围标、串标,鼓励不同制造商竞争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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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1-7 20:35:27 |只看该作者

回 老实人 的帖子

老实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号令
2005-2-10

第三章 投 标
....... (2013-01-07 16:00)
要这么想你的招标文件估计全是星号了。

星号一般用在重要的技术参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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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1-8 18:16:28 |只看该作者

回 bbbylkwhm 的帖子

bbbylkwhm:个人同意四楼的意见,一般招标文件中的星号条款都属于实质性条款,是必须满足的!
既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本项目的唯一代理授权”,那就必须得到制造商的书面确认,确认那一家是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否则,两家谁都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更别谈进入详细评审了!
另外:个人一点温馨提 .. (2013-01-06 09:50)
标书分值由四部分组成,商务、价格、技术、服务。

服务已经考虑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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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1-15 11:58:3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刘先生的理论分析是全面的,赞同。
但,实际操作中,仅凭这些有时可能还是不够的。
(2013-01-06 21:09)
突然觉得实际情况实际分析,这个如何对应法律的的公平性呢?明文有规定,如果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茫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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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1-16 10:26:56 |只看该作者
没人关心,我就等结果出来了给大家通报一下吧,看来大家在实务中碰到这种情况的很少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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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1-16 11:14: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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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1-16 17:26:17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遇到过几次
出现二个唯一授权书时应让厂家出具以哪个唯一授权为准的函
投标报名包括投标时是无法认定以哪个授权书为准
因为有的厂家里面本身就比较复杂   本身存在工作缺陷
有的经理开了唯一授权给代理商投标   然后另外一个副总又开了一个授权给另外一个代理商
但是授权都是有效的  所以出现二个授权应让厂家协调   本身就是自身的管理不善
如果我是投标人,我取得相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授权   凭什么废标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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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1:44:43 |只看该作者
继续关注,等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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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1-17 16:09:34 |只看该作者

回 中诚.ら 的帖子

中诚.ら:这种情况遇到过几次
出现二个唯一授权书时应让厂家出具以哪个唯一授权为准的函
投标报名包括投标时是无法认定以哪个授权书为准
因为有的厂家里面本身就比较复杂   本身存在工作缺陷
有的经理开了唯一授权给代理商投标   然后另外一个副总又开了一个授权给另外 .. (2013-01-16 17:26)
呵呵,兄弟你很搞笑啊。

出现这种情况,管理这么不善的企业,你敢信任么?
我不知道你们公司是怎样的,我们公司授权函只有销售总经理才能出具。就算是董事长同意,也是要销售总经理出具的。这样就避免了公司会因为多头授权导致在市场自相残杀。

这是题外话,正确理解唯一授权函如下:

投标要求独家的目的有二:一是,鼓励不同厂商之间的竞争,反对垄断(这就是为啥可口可乐总有百事可乐相伴,麦当劳总有肯德基打擂);二是、避免各投标人串标,围标,防止不公平竞争。

第二,招标书已经明确提出须提供“唯一授权函”,那么投标人在要求制造商提供授权函的时候讲明这一点,作为现代企业,仅需一个邮件,就可全部通知到全部相关人员。

第三、如果投标人已经告知需要的是唯一授权函,制造商仍然出现了一个以上的授权函,导致投标人出现废标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制造商承担。因为从原理上来说制造商是知道自己给出的每个价格,也就意味在投标前已经知道多家的价格,实有串标的嫌疑。

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儿戏,大家都应认真履行每项要求,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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