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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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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汪才华:从限制政府权力角度论公平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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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3-1-7 21:29:40 |只看该作者
看上去很美,政府治下的民众自己不觉醒,都是空的。

            肉食者鄙,让肉食者放弃食肉,何其难!不把火烧上房,他们是不会跳楼的。

           另:梁慧星老师法学功底深厚,事实上他所指出的问题,任何一个学过法律的同志都可以理解。
         
                 问题是,为什么这些非法行为可以堂而皇之逍遥这么多年?还愈演愈烈?法谚云:在权利簿上睡大觉的人,法律不会救济(大意)。这些非法行为横行于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甚至评标专家的漠然和逆来顺受,密切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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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1-13 10:41:26 |只看该作者
百度 上查到的梁老师的资料(省略了众多著作的列表)


梁慧星

编辑百科名片  

梁慧星19441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中文名: 梁慧星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地: 四川  
出生日期: 1944116  
毕业院校: 西南政法学院  


目录

简介
工作经历
主要著作法学专著
法学论文
展开简介
工作经历
主要著作 法学专著
法学论文
展开编辑本段简介梁慧星

曾担任职务: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 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 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全新正
编辑本段工作经历19441  梁慧星

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家庭成分:下中农。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读书。19557月小学毕业,在家务农一年。1956年考入青神县中学。1962年中学毕业,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1965年加入共青团。1966年大学毕业,在校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196812月分配到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先后担任过政工干事、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10月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10月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担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10月晋升研究员;198810月至199812月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员。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1月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1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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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5:52:06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百度 上查到的梁老师的资料(省略了众多著作的列表)


梁慧星

.......
《民法典》还没有制定呢!
   江平老师讲《物权法》的小故事:
  1999年10月,经过梁慧星的静心组织,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拿出了一个颇有特色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梁慧星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不应该写入物权法,《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所有权的主体被回避了,只是将所有权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提出了对所有权平等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提出批评意见,随后提出了自己牵头起草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建议稿中,尊重中国的具体现实,务实地引入国家、集体和私人三主体,没有对意识形态作出任何根本性的挑战。
   相比《合同法》,《物权法》是”难产“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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