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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快乐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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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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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1:01:3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供应商资格审查
     本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立法目的
   &nb .. (2013-04-06 21:01) 
摘自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798&fpage=9(《政府采购法释义》,没有法律效力,帮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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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1:03:42 |只看该作者
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含义如下:
        1. 赋予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按照本法规定,即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同样,联合体各方也应当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为联合体一方。如果涉及有资质要求的,联合体的资格按就低不就高确定,防止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得采购项目,即由低级资质的参与方履行合同,以保证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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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1:03:5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含义如下:
        1. 赋予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按照本法规定,即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 .. (2013-04-06 21:03) 
摘自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798&fpage=9(《政府采购法释义》,没有法律效力,帮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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