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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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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河南鹤壁政府工程招标现场摇号 以防权力寻租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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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1#
发表于 2013-1-17 11:29:23 |只看该作者
抓阄实是无奈之举止啊。
谁有办法有效控制围标、串标呢,政府好象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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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13-1-18 15:53:36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像中标了就不再转包了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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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6:36:08 |只看该作者
       真不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人会对这种做法砸砖呢?

       个人感觉,这种做法真的是比较公平、公正的。而且也指出了,并不是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用这种方式,而是只有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项目才适用,并没有一概而论啊?

        而且确确实实的道理就是,对这些通用类的项目,只要企业具备相当的资质,合理价位之下,在其中任选一家确实都能胜任的啊?真不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质疑声?那些反对意见,能否罗列出切实的弊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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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7:01:16 |只看该作者
"文章说,【河南鹤壁放弃通过招标选出最优者的诱惑】

而鹤壁放弃的,实际上是《招标投标法》的本质的东西!!"

招标投标法最本质的东西是选择最优者吗???
引用世亚行对最低评标法的解释:
工程和货物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最能体现世行、亚行对采购经济性的要求,即通过招标只采购满足使用要求的产品或能按质按量和按时完工的队伍,不一定是最好的产品或最强的队伍,除非最好的产品或最强的队伍递交的是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所以,个人观点,如果有可能,对一些通用类的招标采购项目,如果这种随机定标真的让业界人士难以接受的话,倒不如借签世行的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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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7:56:47 |只看该作者
我们说的,通过招标,选择“最优”,是依照法律法规,在满足招标人的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价”最优,也就是综合比较性价比最优。

不是最贵、最好的产品或者工程报价就是最优。

而“随机抽取”恰恰不考虑这个问题;等于说,满足要求的一律是可以的;

去掉的是达到这一过程需要的“竞争”,也不去考虑最优,等于说,凡是达到“优”的,谁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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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1:46:23 |只看该作者
      呵,如果各位反对者都是因为纠结评标能选出“最优”,而随机抽取最多只能选出“优”的原因,那理由就有些太牵强了,姑且不说对于这类通用型的招标采购项目,“优”和“最优”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做起来质量差别能有多少,单单一个短时间的评标环节,真的能选出来所谓“最优”者吗?反而可能正因为多数人认为的这种差异,才提供了为权力寻租的空间。

       还是再论一下招投标的本质,其实最根本的还是公开、公平、公正,但对于招标采购项目,恰恰因为现实环境中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权力干预,影响了三公原则的执行,才出现了这种对于通用常用类招标采购项目的改革,毕竟如果划定出了“优”的标准,也就是只要取得了入围随机抽取的资格,哪个能最终谋得项目,就是概率说了算了。可能大多数反对者多是觉得这种方法好象太儿戏,不严肃。但如果反过来想,利用公关,串标,陪标的方法竞得的中标,尤其是那些明知道有猫腻却还通光明正大的通过了招投标程序的项目,难道就严肃和不儿戏吗?当然,这里我也犯了一概而论的错误,所以我对这种抽签定标的赞成,也是建立在有前提条件的有限项目的基础上。

       再有,不管是评标还是考试,都有一个划定的“及格”、“优秀”标准,假设“优秀”标准是80分,那么得到这种分值以上,不管是100分还是80分,都应该称之为优秀,同样也都可能是最优,因为在这种区间得分者已经不能依靠得分来体现“优”和“最优”的差异了。就象政府采购法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的成交原则: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下报价最低。质量和服务怎么可能会相等呢,那就只能划定一个标准视为相等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就象随机抽取的方法一样,对于特定项目,只有划定一个标准视为最优,然后再寻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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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2:41:37 |只看该作者
鹤壁 问题的跟帖 2013 0119

《招标投标法》全面的规定了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不能没有权利,光让执行义务;反过来,也不能只有权利,而不去执行义务。

对于违法违规的问题,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规定。

概括地说,《招标投标法》既相信招标人能够正确的执行,也有所制约。这方面,有很多文章谈及。

而鹤壁及其主张的人们,说是要“避免权力干扰”;实际上,在鹤壁那个地方,不听他们的,不想抽签,仍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办法去做;能行吗?

说起来,那才是地方权力对《招标投标法》的干扰 ?!

《招标投标法》第41条的规定,相当于国外所说的“物有所值”是含义深刻的。

文章说,【
今后鹤壁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工程,采用招标形式的政府采购,都将以这种方式进行。


为什么不允许招标人自行选择呢?


人们要说,那是国家的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事情啊;


所以,可看出:这种办法的出发点,还是所谓的“反腐败”……


至于说到分数。招标投标的结果,是要选择中标人。一次招标,一个标段(标包)只能有一个中标人。这,相当于考试评出“第一名”,而不是评选出一批“优秀”。


如果,划定
80分以上是优秀线。那么,通过“抽签”,把80分的得主列为第一,不管有没有90分的,甚至95分的……那样能叫做“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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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3:18:22 |只看该作者
推行摇号招标表明:
一、鹤壁政府权力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违背《招标投标法》,违背招投标的核心原则——竞争、择优。
二、鹤壁政府缺乏招投标监管能力。
三、今后,鹤壁政府的官员也都应该摇号抓阄产生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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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5:03:25 |只看该作者
唉,人们为什么总是喜欢犯这种以偏概全的错误呢?这都摆明了是指一些特定项目才适用抽签定标,为什么一下子就扩大化了呢?希望专家们还是讨论一下在这个适用范围的前提下,依靠随机抽取方法选出的中标方,对招标人来说,到底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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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5:38:16 |只看该作者
p s :我在15楼对于得分问题,已做了明确阐述,一是对于一些特定的项目,分值的差异已经不能体现优或者最优了,80分仅仅是举了个例子,也可以划为90分,甚至95分为标准啊;再是最关键的问题,对一个很通用的一个招标项目,到底该用什么评标方法选出这个最优者呢,这个最优者和次优者对于项目质量又有多大的差异呢?写到这里,实际上我个人倾向的是世亚行的最低评标价法。但在国内目前的环境形势下,在这类通用项目上,好象是在鼓励低价中标,容易造成价格的恶意竞争,所以,在一定时期内,随机抽签定标还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鹤壁也并非一下子就用了这种方式,前期肯定也是严格遵循的招投标程序,但由于各地的政治环境不同,出现的问题也不一样,这种创新,也是无法之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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