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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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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急!!求助,这种方式是否是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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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1:24:55 |只看该作者
甲、乙两公司的关系是早已客观存在的,甲公司以前所有投标都是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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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1:42:13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我自己的看法应该不是串标,因为是独立的设备,不牵扯到集成,还是有投标人钻空子的可能。其实作为一个制造商自己参加的投标就不得再委托、或委托一个代理商后自己不能再参与,还是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作为废标处理。

       也就是,一个制造商就因为是两个设备一起就将其中一个设备委托多个投标人来钻这个空子,谁中标都是我的产品一样对其他人的不公平。性质同串标。.......

老朽不赞同毅青的意见。
该项目为成套设备,甲公司只能生产一种设备,不能成套投标,外购一种以成套,很好,招标人多了一种选择,何乐而不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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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6:18:48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有串标嫌疑。可如此理解,如果两者不打成一个包,A没有问题,两家公司都能生产;但B就出问题了,甲公司并不生产,代理的是乙公司生产的,如果代理其他公司的就没问题。所以,既然不需要系统集成,A和B还是别打成一个包,分成两个包来招比较好,能避免一些人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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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7:11:39 |只看该作者
但现实是已经打成一个包了,是业主作为成套设备招标,虽然不需要集成,但日后维护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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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8:00:50 |只看该作者
我简单地用百度搜索了一下,有点不同的想法,说出来与楼主探讨。

首先,我对是否是“成套”设备,产生了疑问:

垃圾站,一般是非定型的设备;而“拉臂车”属于车辆,是垃圾处理的专用车辆。

我看到网上多家生产厂家,没有一家是标称必须“成套”的。

参考图片:

垃圾站:到底招标人想要什么 ?

垃圾站 系列1.jpg




垃圾站 2

垃圾站系列 2.jpg

垃圾站 3

垃圾站 系列 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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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8:18:17 |只看该作者
而 “拉臂车”属于环保用车的一种,

百度上讲:

【拉臂车
拉臂车,即拉臂垃圾车,是一种常用的车厢可卸式汽车,它同时具备货物自卸和箱体自动装卸(即整装整卸)两种功能,而且这两种功能由一个车载工作装置完成,工作效率高。这两种功能的操作和转换都是由液压系统实现的。拉臂车的垃圾厢可自吊上放下,可自行倾倒垃圾。】
http://baike.baidu.com/view/2879436.htm

单独就产品来说,也有多种:

拉臂车 1.jpg

拉臂车 2

拉臂车 2.jpg

拉臂车 3

拉臂车 3.jpg

业主硬说是“成套”设备,为了集成。

这样做,先不说是否串通投标,实际上是过分强调招标人的意愿,形成了对除某个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歧视和不公了!

匆匆调查,初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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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0:07:39 |只看该作者
经高先生上述调查,对楼主的问题有了新的了解。
通常,老朽对此类具体问题是不发表意见的,总是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次回答有关问题,也是应楼主的要求。无奈,再讲几句吧。

一、何为成套设备?并无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如果硬要说,采购的是“垃圾运输及压缩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也未尝不可。当然,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二、问题的关键是,招标人将这两种设备作为一个包进行招标采购,这是设备采购的最小单位,如同施工招标的标段。投标人投标通常需整个包/标段投标。一般不能投部分包或部分标段。招标人将这两种设备作为一个包采购,主观上是希望这两种设备由同一个制造商或代理商供货,很正常,是无可非议的。当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乙公司,对甲公司不利。
三、甲公司要投这个标,就必须外购一种设备,正好与乙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就外购乙公司的设备。这种情况也很正常。
四、楼主的问题是,甲、乙两公司是否是串标?老朽以为,就甲乙两公司的情况来看,还不能认为是串标,需要了解该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情况。需要了解的情况有:一共有几家投标人?竞争势态如何?等等。如果就甲乙两家投标,甲公司来”陪标“的可能性比较大。
五、老朽在此还要重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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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0:09:24 |只看该作者
谢谢钱老,这个项目共有7家投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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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0:14:49 |只看该作者
根据: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按照以上回复,顶多是计算投标人数量时可能按少一家计算,不至于废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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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1:55:21 |只看该作者

回 xhx 的帖子

xhx:
谢谢钱老,这个项目共有7家投标呢。  
一、其中A、B两种设备都能生产且亲自投标的制造商有几家人?
二、楼主的角色是什么?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人?
三、如果是投标人,是甲还是乙?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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