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这个问题,问的太过简单,没有说清背景,我觉得不能简单一句“能”或者“不能”来判定。要分几种情况来考虑,本人大概拟了几条,如有不妥和疏漏还请大家纠正和补充: 一、 若是夫妻俩确实在不同的公司,且所投项目属于哪类型项目,按照哪部法律。若夫妻俩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进行投标的情形的。我认为则可以,否则不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若是夫妻俩在同一个公司,出现代表不同的公司投标的情形。那么就不简单的围标、串标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了,还有挂靠资质的违法行为。这是肯定是不行的。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即这夫妻俩任何一个与招标人之间,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投标的行为的,也不能参加投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不能参与投标的。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综上我个人觉得,夫妻俩仅夫妻关系上不能直接界定能否投标,要看项目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有无直接的规定。另外更重要的是看其代表的公司参与投标是否存在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以及这夫妻俩是否出现影响公平公正等的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