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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d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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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有没有权力拒绝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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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1:04:22 |只看该作者
9楼唐老师所引用的《条例》32条,原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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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3:56:50 |只看该作者
也许这次人家就改好了;只能是从后期的合同中,对不认真履约行为,进行约定。不让人家投标,不甚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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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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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06:10:52 |只看该作者
从情理上讲,投标人(承包人)在招标人(业主)这次不好好干,下次竟然还有机会再来干活,似乎说不过去。

但从法理上讲,正如唐老师及高老师所言,不能以某次履约不佳为由拒绝投标人,如果允许招标人这样做可能会被滥用。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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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09:41:54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人项目中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能参加,我觉得还不能算是排斥投标人。
提供一个案例:
国家财政拨款的全省扶贫村路修建项目(一个文件批复),每个比较贫困的地市县都有,交通口负责。
因为资金划拨不是一次性,所以招标也在各地区分了很多的阶段。
上一阶段的中标人在一个县级市的修路过程中出现了质量安全事故,下一次招标的本县招标人不同意他继续参加本县此项目修路的投标(资格后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注意是扶贫项目,资金本来就很紧,分分钱都得花在刀刃上。
大家谈谈您应该怎么处理和解决?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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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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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09:52:2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s:124] [s:124] ,不展开讲了。
  说个小问题,为何不卖给他呢,还可以多赚一份钱(虽说卖招标文件的费用不能超成本价)。 (2013-02-20 17:06)
     法律条款且不说,何必在买卖招标文件这里与潜在投标人过不去呢?
          何必在卖标书的说环节说“因为***,我不卖给你”
              何必在招标文件规定“若存在***,我不卖给你”
                        在资格审查办法、评标标准和方法,通过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就轻松搞定啦!
                                个人“屎桥”,仅供参考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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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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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09:57:59 |只看该作者
象上面的那个案例。等评标时的评标办法处理就比较难了。
因为上一阶段中标的人,肯定有过人之处方能中标,难道这次评标办法要因为他改?怎么改?在评标时再规定质量安全事故的减分,减多少分?
这种三级资质的都能参加的项目,一个标段十几家,最好提前解决掉。
俺的理解,欢迎继续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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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0:04:18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象上面的那个案例。等评标时的评标办法处理就比较难了。
因为上一阶段中标的人,肯定有过人之处方能中标,难道这次评标办法要因为他改?怎么改?在评标时再规定质量安全事故的减分,减多少分?
这种三级资质的都能参加的项目,一个标段十几家,最好提前解决掉。
俺的理解,欢迎继 .. (2013-02-22 09:57) 
    这还难得了我们无所不能,大伙说大部分的招标项目都走过场的招标人?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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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0:19:0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还难得了我们无所不能,大伙说大部分的招标项目都走过场的招标人? (2013-02-22 10:04) 
  貌似这跟帖不合适。
         招标人通过招标选定最优方案,选择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这种过往履约能力差,诚信评价差的投标人,怎么能成了经过评审后的“最优方案”、中标人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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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0:55:46 |只看该作者
     再谈招标人拒绝投标人投标的问题

             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涉及财产和人员生命的重大损失,一定会有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妥善处理和结案。在这样的情况下该企业有可能破产,如果不破产说明企业有生命力!不能因部分责任人受到处罚,而否定该企业的全部!不接受他的投标,就意味着破产和转业!不能因这一次履约不佳,就排除在这个领域。

      楼主所提“履约不好”包括的内容太多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向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供图纸,延时提供就提出索赔;如应提供施工征地未提供而催促;如出现变更时,要求补偿费用;如出现地质问题,而要求补偿;如应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不按时则催促支付,并补偿延误支付的利息;物价波动时应调整价格,而不予调整,因此引起争议;苛刻的质量要求,承包人要求补偿时,引起争议等等,这些本应及时解决的,发包人不予解决,引起争议。这样情况下,发包人可能会认为承包人履约不好,如真是这样给承包人带上“履约不好” 的帽子,再投标时,不卖给他招标文件或不准投标或不能中标等,合理吗?正如上边老师讲的:“履约不佳会被招标人滥用!”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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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1:52:26 |只看该作者
1、“权力”改成“权利”。
2、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不卖标书给这单位,上面各位的意见其实已统一了,当然不可以不卖给他。
         另:在电子招投标年代,严格都可不存在买卖“招标文件”的情形了,潜在投标人自行在指定媒介上下载就是了。
3、履约不好(履约很差),应该被理解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楼主的本意,不卖给这种单位,其目的、其担心就是怕这单位“中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此单位常常违反非具有重要地位的、决定合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即次要性的和附属性的条款的(英国法中的合同担保条款),甚至没有履行具有重要地位的,决定合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即严重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对于这种诚信欠缺的投标人,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我理解,招标人是“有办法”让其“无法”“中标”的。(合法合理的)
4、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跟帖过程中,广州貌似地震了?我的电脑和办公桌震动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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