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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zy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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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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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夏天雨

11#
发表于 2013-3-25 10:24:13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赞同,我们严格要求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给招标人找到好的投标人,产生好的项目成果。如果一味的因为细枝末节而废标,造成损失的只能是社会利益。 (2013-03-22 16:22)
赞同,不能本末倒置,专为走程序而走程序,体现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价值。
招标师、一级建造师、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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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25 11:02:45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个人意见 :

【安全生产许可证】之类的证件,是主管部门颁发的凭证;任何其他部门的行为,都不能改变其中表达的情况意见。

招标投标和评标,只是核实是否有此类证件,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比如,压力容器制造要求三类,你只能做一类);

如果,发生问题,应该可以澄清;如果,投标人疏忽,导致出示过期的许可证复印件,而投标时出示延期的许可证正本,应该可以接受;正如楼上网友说的那样,

5楼:【我觉得咱们搞招标的不能只搞形式主义,既然原件都没问题了,复印件可能只是拿了之前复印的,这不影响实际质量啊,最多也就澄清一下得了。如果因为这个就否决投标文件,那也太形式了。 】

6楼 :【赞同,我们严格要求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给招标人找到好的投标人,产生好的项目成果。如果一味的因为细枝末节而废标,造成损失的只能是社会利益。】

人家已经出示正确的正本了,你还把人家“废标”?!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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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3-3-25 11:17:42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个人意见 :

【安全生产许可证】之类的证件,是主管部门颁发的凭证;任何其他部门的行为,都不能改变其中表达的情况意见。

招标投标和评标,只是核实是否有此类证件,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比如,压力容器制造要求三类,你只能做一类);
....... (2013-03-25 11:02)
看来以后投标,投标文件中什么证书都不用放,只要带着原件,给评标专家看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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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4#
发表于 2013-3-25 11:22:20 |只看该作者

回 chenbt 的帖子

chenbt:赞同,不能本末倒置,专为走程序而走程序,体现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价值。 (2013-03-25 10:24)
程序不合法,结果会合法吗?
体现招标代理价值,不是通过违法行为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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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13-3-25 11:27:18 |只看该作者
废与不废我觉得皆合理,关键是如何做到合理的同时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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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1:29:47 |只看该作者
      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也主要是一部程序法,我一直以为,程序法是经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最大保障。一部完善的程序法可以使一项重要的决策失误率降到最小处,也可以使经济管理完善化,并使产生腐败的漏洞降到最少程度。
          摘于:中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江平教授在陈川生老师编著的《评标专家指南》(第二版)再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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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1:38:29 |只看该作者

回 cchtall 的帖子

cchtall:
废与不废我觉得皆合理,关键是如何做到合理的同时又合法。
      有一定道理。
    但个人倾向于否决其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要不否决其投标文件,唯一途径就是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机制,对原件进一步核对(当然不能说启动了澄清机制就能不会因此而否决投标文件)。但在评标委员会看得很清楚,其证件过期的情况下(而不是看不清楚到底有没有过期),评标委员会也无权利、也不会启动澄清机制。
    招标文件的"原件备查",什么情况下有可能需要"原件备查",应该写得具体点。可能更加合适。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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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1:51:07 |只看该作者
我的参考意见有一个前提:楼主说,【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显示有效期已过】。

这种许可证原先是有的,为什么有效期过了?是被撤销了,还是没有办理延期?还是疏忽?如果,评标委员会认真工作,就会提出澄清,而不是简单的“废标”了之。

记得,还有例子,许可证书,由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正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那,又该怎么办?

不是说,投标文件里,什么都不出示,只等着出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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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2:11:32 |只看该作者
还是程序问题,记得在投标报价修正这个问题上,我也多次不厌其烦地强调“什么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才能、才会启动澄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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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3:13:5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参考意见有一个前提:楼主说,【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显示有效期已过】。

这种许可证原先是有的,为什么有效期过了?是被撤销了,还是没有办理延期?还是疏忽?如果,评标委员会认真工作,就会提出澄清,而不是简单的“废标”了之。

记得,还有例 .. (2013-03-25 11:51)
证书有效期过了,和没有这个证书,有区别吗?
正因为评标委员会认真工作,才会废标,不废标才是违规的。
不要说是疏忽,投标人怎么不疏忽到忘记放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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