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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招标投标法》第23条、第24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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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09:36:23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24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我认为应该是多余。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完全可以不用招标,没有必要用招标的方式,又不完全按照程序走,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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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4:58:54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招投标法24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我认为应该是多余。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完全可以不用招标,没有必要用招标的方式,又不完全按照程序走,自找麻烦。 (2013-07-11 09:36)
由于招标人不熟悉市场情况或因企业制度规定,为了选择最优供应商(价优、服务优、信用优,也就是性价比高),就只能才有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因此,个人觉得,自愿招标的如采用邀请招标,答疑后第几天开标这个可以由招标人与投标人自行确定,如果是公开的,最好还是按条例来执行,答疑后15天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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