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点评: 目前,我还说不好是理解这一个范本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是对其范本本身的合理性有些不同意见,我先谈自己的看法,有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对国际招标而言,是否叫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问题。 在中国目前情况下,的确是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说,“一把手”才能代表参与投标的企业。 而在国际上,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很多时候,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董事会和董事长管理决策;而总经理或者CEO管理日常的经营活动。 而总经理又分权,使得其下属“有职有权”;这样,一个大型跨国公司或者集团,针对中国的招标投标,能够代表公司做出授权的人,也许是中国地区的销售经理。 你怎么办?非得要求外国人也要按照中国的规矩办?如果说总经理签署或者销售地区经理签署授权书,就拒绝投标吗?? 2、是否必须有被授权人的签字或者见证人的签字,这个授权书才有效?如果,制造厂的公司在美国,代理商在香港,难道的要求每参加一次投标,就得去美国一趟?没有见证人,只是双方签署行不行?这些问题,似乎不应该简单处理;大家可以说说,你们是怎么理解的? 3、严格的讲,上述针对具体招标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实际上是一个“授权证明”,专门开给招标公司的。原件提供放在有关正本的资格文件中。这个“投标人给投标代表的授权书”以及“制造厂给代理商的授权书”,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双方之间的事情。并不与招标公司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出具给招标公司的有关证明,也应该根据实际需要,突出重点。 个人意见,有不妥之处,还请laochan和大家批评指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