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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ls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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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报名时间延期了,开标时间是否也要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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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20:54:52 |只看该作者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

1、关于是否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是得看具体情况。假如开始报名当天就开始发售标书,原计划从开始发售之日20天后开标,按LZ的情况,则是20-(原发售标书5天+3天延期)=12天。最后一天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机会提出答疑了,这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明显不利。国家规定最少20天的等标期,又规定发售文件必须5天,还规定疑问需开标前15天提出并答复,若刚好定在开始发售文件后20天开标,最后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时间提答疑了,但是这样做不违法,却不合理。所以,这个规定本身就不是很严谨,只能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好。
  继续探讨一下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开标时间的问题:

  1、法律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是“不得少于5日”,而不是“必须5日”,请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得少于5日”,指的是发售期限最少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如果担心投标人太少而有可能导致招标失败,从理论上讲可以把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一直延续到开标前1秒钟。
  当然,如果现实中有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对象)出于研究或者其他用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想购买招标文件的,如果招标人愿意,依然可以把招标文件出售给他,也不构成违法。

  2、关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期,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这对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搜索到招标信息或者自己选择在开标前5日才来购买招标文件,法律就不再保护它的异议权。
  这个道理,就如同我借钱不还而债主2年以后才起诉我一样,虽然欠债不还的事实一致存在,但法律不再保护债主的胜诉权。就本例而言,其风险责任只能由潜在投标人自己承担,正常情况下无须延迟开标时间。
    由于过期不再保护其异议权的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事先就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则也是投标企业应当具备的起码常识,因而个人认为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个人观点,如有不对请批评。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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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4-22 21:04:13 |只看该作者
  此外,感谢学以致用网友的补充!
  确实,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
  关于这一点,我在其他跟帖中多次有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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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22:02:57 |只看该作者
明白大家的意思了……我最初的出发点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在各方面给每一个潜在投标人同等的机会,而没有意识到这种“公平”太过绝对化了,在实践中确实不好把握。

多谢,受教了![s:64]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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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8:46:26 |只看该作者
1、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个人结合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认同版主提出的可以顺延报名时间(其实就是发售文件时间,只不过增加了查验资格的一个环节)。开标时间,因为从报名第一天起已经开始发售文件,所以,再次顺延不用再推迟开标时间。
2、本次顺延的只是众多标段中的一个标段,顺延的目的就是想仍然跟其他标段同一天同一时间开标。顺延后,不接收其他标段的报名的。
3、关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印象中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必须在开标前多少天提出的要求。所以,如果出现经过潜在投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改动的,而且,不够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的,就必须延期开标时间。所以,在这一环节,没必要假设会有人提出质疑,而推迟开标时间。
4、对于招标文件售卖时查验资质的事情,我们能不能从这个角度理解:经过这个环节的潜在投标人基本满足本项目的资质要求了,不满足或者说明显不满足的,过不了代理机构这一关的。当然,也不排除代理机构通过这个环节有阻碍潜在投标人报名的可能性。不过那是另外的事情了:潜在投标人可以提起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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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9:38:57 |只看该作者
对于是否为必须招标项目而确定是否可以短于20天开标,我一直有个认识,即不可以。
只要打招标旗号就不能短于20天,否则,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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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9:46:4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法关于20天等标期的规定,只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
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设置了不同的程序要求,而且监督的严格程度也有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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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1:27:20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招标法关于20天等标期的规定,只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
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设置了不同的程序要求,而且监督的严格程度也有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 (2013-04-23 09:46)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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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22:58: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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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08:59:27 |只看该作者
本人赞同以上楼主的这些观点:1、报名延长符合“招标文件发售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
                            2、报名延长不抵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综合这两点,即可断定,延长报名时间时不必延长开标时间。本观只针对“报名延长时,开标时间是否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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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09:16:32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就您提供的情况:
“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这结论下得有点绝对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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