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王毅青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关于“备标期”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2

积分

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3-4-24 15:04:43 |只看该作者
支持采用备标期这个说法,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的期限。
还有个疑问,现在很多人都在打着招标的旗号,但不按招标的程序办理招标,这是否应该加强招标的监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2#
发表于 2013-4-24 16:13:39 |只看该作者
    记得我刚到社区的一次跟帖,我用了“备标时间”的这个字眼,当初大家用的是“等标期”,王总版主把“备标时间”和“等标期”相结合,创造出更贴切的“备标期”。不错,[s:125] [s:89]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3#
发表于 2013-4-24 16:18:4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看法如下:
  1、对于招标投标法24条的理解,关键不在于该法条中的分号“;”,而是“但是”这一转折词。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是分为两层意思的。第一层意思要求招标人应当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第二层意思,特别强调了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 .. (2013-04-23 17:26)
     认同
  对招标项目的分类,监管要求不同,其实在社区已多次讨论。zzj0102总版主和我都发过主题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4#
发表于 2013-4-24 18:05:09 |只看该作者
对一般的人们来说,招标人的“等标期”,大致等于投标人的“备标期”。

单就法定的招标投标而言,规定“等标期”不能小于20天,可以很明确的做到。

但是,潜在的投标人何时获得(购买或者下载),时间是不确定的。

这样,对于法定的招标投标项目,规定“备标期”显然要困难得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15#
发表于 2013-4-24 20:01:38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对一般的人们来说,招标人的“等标期”,大致等于投标人的“备标期”。

单就法定的招标投标而言,规定“等标期”不能小于20天,可以很明确的做到。

但是,潜在的投标人何时获得(购买或者下载),时间是不确定的。
.......

一、备标期与等标期,是从不同的视角描述同一个概念。就时间的长短而言,两者是完全相同的。
二、所谓备标期,是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给予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时间。
三、备标期的计算: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于各投标人实际上用了多少时间准备投标,那是另一个概念。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6#
发表于 2013-4-25 10:04:49 |只看该作者
对 等标期和 备标期 的跟帖 20130425

按照我的理解:无论“等标期”还是“备标期”,都有含义:要给予潜在的投标人一定的合理的准备时间;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于法定的招标投标而言,“等标期”不少于20天的意思还在于:就是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的投标人家数已经满足法定的要求,甚至更多,也要等。因为,公开招标是向不特定的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换句话说,即使现在有的投标人都同意,也要“等”,要给其他潜在的投标人一个参加竞争的机会。所以,过去,我的理解: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招标文件是都可以发售的;至于时间是否来得及,那是投标人考虑到事情,也可以说,是投标人要承担的风险。

我经历的一个例子:早年,在某汽车生产线的招标中,还差3-4天,突然来了一家投标人,说希望给予参加竞争的机会;并一再表示:来得及准备投标文件。最后,让其购买了招标文件,承担风险。……在后,这个投标人还真的中了一个包。情况我记得不很清楚,基本上是正确的。


由于,现在,一般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或7)天,上述问题便不存在了。可是,俺不知道:过了7天,但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有潜在的投标人想购买招标文件,还行不行 ?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采购方式。国外的招标投标,我的感觉,是强调“参与竞争的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公正”。而目前国内强调的是“中标机遇的公平”,所以,某些英明领导便认为“抽签”是最好的办法。

早期,我接触的国际招标项目,特别是世界银行项目,“等标期”比较长,一般要60天。出了上述因素以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技术交流”。但是,国内招标投标,由于“反腐败”和其他原因,发布招标公告以后的技术交流是不存在的。

我不是反对“备标期”。随着电子招标投标的开展,对于招标文件的传输不再成为问题时,可能“备标期”会被接受。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参考文章:陈燕平等人所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7#
发表于 2013-4-25 10:05:5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发售宜持续多长时间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2012-06-25 22:12:28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4

招标文件发售宜持续多长时间

陈燕平 张丽莉 鲁志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但就招标文件发售的期限,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在招标公告或采购信息公告中都会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作出明确要求,但做法不一,各有利弊。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长短利弊分析

在部分地区,因多种原因,个别项目会出现半天、一天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招标文件出售时间缩短,能满足个别采购项目的紧急需求,但会带来更多的弊病。一是采购信息不通畅,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减少,招标文件中一些错误的内容或不合理要求,不易及时发现和纠正。二是不利于充分竞争,有违政府采购的初衷,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几率增大,采购废标率增加,从而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三是增加政府采购廉政风险,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过短,有可能使贪腐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政府采购声誉。

有的地方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为开标前一天,其优势在于实现了充分竞争,减少了人为因素,有助于防治腐败。但是后期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没有时间咨询或理解招标文件,将会导致投标准备不充分,有可能带着问题开标,影响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供应商在开标前一天,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就有义务做出答复,势必增加招标采购单位应急工作量,对于复杂项目不能及时处理的,还有延长开标日期的可能。如果质疑成立,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则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天前,这就意味着项目要延长15天。

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过短或过长,都将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可是,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多久为一个科学合理的时间呢?笔者试图从国内外相关招标采购法规及政府采购实践工作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

国内外相关法规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领域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这段时间国际上俗称“等标期”。国际上,对等标期的设置充分体现竞争性原则,国外公开招标等标期较长,长的等标期甚至达12个月,亦分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投标时间,但不管怎样,都应该为招标提供足够的时间。国外所有的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可以电子形式获得,采购机构接受电子形式的投标文件,招标公告中也只说明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并没有对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期进行限制。

我国台湾地区的招标采购工作,是根据国际惯例制定《政府采购法》。同时,相关部门又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因此其政府采购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很多情况的处理都做到有法可依。根据项目情况有不同的等标期, 等标(10万~100万元7天,100万元以上14天,最长21天);采购公告发布后,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上网注册成为企业会员,会员在线浏览所有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场工作人员就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标、评标以及决标。如果有必要也可以二次发招标公告,但等标期缩短,且不受3家供应商限制。

关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限的建议

法律规定的20天等标期,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内获得招标信息,从而能有机会投入到招投标活动中来,最终使得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如果随意缩短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限,就等于缩短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时间,减少了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易成为暗箱操作的理由和借口。

借鉴GPA协议对资格审查的主要规定“在特定意向采购活动招标前,虽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也应对其资格审查,而不能以时间为理由对其不予考虑”,招标采购文件发售也应遵循下列原则:只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投标文件,不能以时间为理由不发售其招标文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可能性,降低权力机构的廉政风险,更大限度地保障采购信息的公开。

招标文件是一种要约邀请,任何经销商都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权利。招标文件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全面体现,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纲领。招标文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决定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也应采取严肃的态度。即使供应商获取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日接近,也应本着诚信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招投标活动,确保投标文件的质量,否则,要有相应的记录降低其诚信度。

为了规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管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规定,让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上做到有章可循,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约束采购人不能以时间紧急为由规避竞争,同时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从而提高整体采购工作质量。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责任编辑 Jace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4期 

保存时间:2013/4/23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zjlx/11475.ht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18#
发表于 2013-4-26 14:58:55 |只看该作者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中: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招标人应当客观评估并为潜在投标人留出根据澄清、修改调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当时感觉电子招标投标是不是因为快捷就可以缩短备标期?因为这个第二段话有些模糊,俺还在《电子招标投标现状观望》一文及提交的“意见征集”中提到:

“5、时间点
电子招标投标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效率高。作为高效率的招标方式在时间点的限制上是否应该与时俱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客观评估并为潜在投标人留出根据澄清、修改调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立法者的这个“客观评估”是否为高效率的电子招标投标而设置了一个松动的“口”?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以及第二十四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是否能缩短?如果可以是不是应该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这里《法》与《办法》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应该是一个比较原则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还需要经过论证和检验方可实施。”
最后的终稿中已经删除了第二段话,也就是说即使是电子招标投标这么快捷的方式,备标期还是20天。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30 14:23 , Processed in 0.07324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