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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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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如何让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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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7:42: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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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l:[s:72]但是,不管如何,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法规=招投标法+招投标行政规定。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正义性,只能是问题的另一面,是否和能否彻底解决并不能改变作为执行现有的法规作为程序正义的唯一判断!
如果,用历史的眼光 .. (2013-07-07 17:34) 
作为一个例证:刑法的死刑条款和有关的规定从来就是最有争议的,但是,是否和能否彻底解决死刑的合法合情合理的问题并不能改变,法院现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作为唯一的判断!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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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9:41: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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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l:

[s:72]但是,不管如何,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法规=招投标法+招投标行政规定。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正义性,只能是问题的另一面,是否和能否彻底解决并不能改变作为执行现有的法规作为程序正义的唯一判断!
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一点,不妨看看那些违背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文革思想混乱的年代,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多么大的危害!
老朽在以前的帖子中说过,如今的招投标现状是,依法就得违规,依规就得违法。
由于常常是“县官不如现管”,似乎依规比依法更重要。
比如,剥夺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中标人等等行为,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非正义规定,是违法的规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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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0:43:0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上的网友发言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澄清:

我们讲的依法,主要应该是法律。

次序是 法律 ——法规 ——政令;而政令是比较具体的,有人专门管的;再有:实施细则,更是地方领导具体要求的,不听不行;

而,实施细则之类,如果违反法律怎么办 ?那在目前中国招标与政府采购领域,还是需要讨论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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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3:07:20 |只看该作者
有点像去医院动手术时的“红包”,养成不送的习惯。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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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09:24:41 |只看该作者
[s:72] 招标采购程序正义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只要是法规的规定程序,就不能说是非正义的。法规=招投标法+招投标行政规定。如果认为法规的规定程序,个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免除某些条款的执行义务,那是错误的。如果认为法规的规定程序,还会有一些可能导致理解混乱,甚至会引起某些冲突,个人就可以否定规定程序,免除规定程序的执行义务,那更是错误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负责任执行招标采购现有的法规,不折不扣地按照程序办事,这一点是不用争辩的。理论上学术上的争辩,在任何领域从来就有,专业人士总不至于迷失方向,如果把自己当成和外行人一样感到有点雾里看花,不知所为,那是要担当责任的。
        对于问题的另外一面,法规的内涵与外延的定义,可以让法律界去探寻真义。这是一个非招投标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学问题。在其他领域,不曾因为法规的内涵与外延的定义的理解问题而出现执行法规的迷失方向,那么,在招投标领域,随便就把问题扩大化,引向一个未知的其他领域的问题是否合适,是否算是讨论问题的“转换概念”呢?答案应该是:这种做法对于招标采购业界无疑是无益处的。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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