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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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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浅析政府采购不同供应商同一品牌作无效标处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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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1#
发表于 2013-7-21 16:23:35 |只看该作者
帖子怎么看不到了?[s:72]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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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13-7-25 17:07:09 |只看该作者
.....帖子内容呢?被和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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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13#
发表于 2013-7-25 18:33:21 |只看该作者
自己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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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14#
发表于 2013-7-26 18:08:48 |只看该作者
以电脑采购为例,无论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还是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哪个供应商能取得竞争优势通常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某供应商提前获得信息并报备成功,实现渠道或价格保护,其他供应商无法报价或进价明显较高;
二是无供应商报备成功,未实现渠道或价格保护,那就要看区域分销商倾向哪个代理商,给谁明显较低的进价了。
无论哪种情况,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实现竞争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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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14-4-29 14:54:25 |只看该作者
贴子怎么不见了?那现在还是做无效投标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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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4-4-29 15:13:05 |只看该作者
1、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做无效标处理并无法律依据,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认为不应做无效标处理。
2、品牌厂家授权多家投标人,应视为一家。依据财政部对河北省的一个回复函,不记得具体名称了,不管如何,这也算是个依据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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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7#
发表于 2014-4-29 15:52:44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只要是不限制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竞争,那么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只要一家品牌的要求即可。这条路更为容易成为“指定”招标的途径。这种“并不鼓励”的方案,实际上是另外开辟旁门,绕开“三公”。
 (2013-07-18 09:12) 
支持楼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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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8#
发表于 2014-4-29 16:16:47 |只看该作者
是呀,在现实操作中,有的货物必须是某一品牌某一型号,否则将不能无缝对接!若要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算一家,这样的标永远不能开成功![s:90] [s:90] [s:72] 本人观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不能只算一家,可以算多家,让不同的代理商可以进行竞争,体现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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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9#
发表于 2014-4-29 21:58:04 |只看该作者
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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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20#
发表于 2014-4-30 08:42:27 |只看该作者
感谢网友再次提起这个帖子,帖子也是我删的。社区最大的魅力在于各抒己见、自由探讨,一件事情往往既有正面也有反面,既然是探讨就一定会有不同意见,希望大家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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