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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 标题:立法应该建筑主体各方考虑
立法应该建筑主体各方考虑,不应只考虑招标人节约多少,就忽略投标人行业应得的利益.也应该考虑建设行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一促进行业发展.
1.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般以500万以下为标准不用公开招标可以邀请.500万以上公开招标.
2.应该统一招标程序,不能这一地方一个程序那一地方又一个程序.投标人应该有权选择投标公司,你串标你自己负责.法律过细对守法的人又不公平.标底不能下浮超过预算利润额.因为国家对企业管理中一般不允许长期亏损.不利于行业发展.造价管理要对应有法律要求.对于投标人不应该收有关费用,因为对于招标人来说是为他争取利益.
3.对于虚假招标及投标人串标行为属于商业犯罪行为,由法律追究.招标和投标结果通过公示就可以.
4.同上
5.需要总承包,就不能联合体.
6.两阶段投标分开的时间要明确.
7.电子招标要公开
8.要负上法律责任
9.履约结果要公示
10.投标违规要公示,暂停投标相应时间.
11.通过行业协会作用,规范时常行为.
回复内容----------------
感谢您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支持!
◆留言时间:2006-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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