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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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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转帖】谈谈“废标”与“否决投标”——源自《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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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3:48:3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一定要用“否决”一词,那么,也不能“否决投标”,只能“否决废标”。但是,既然是废标,也就无需否决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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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0:15:55 |只看该作者
    “废标”一词目前只有《政府采购法》在用。以后在招标采购中,只有政府采购的招标才存在”废标“,此”废标“是指招标项目作废,不是指某个投标文件作废。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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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14:26:47 |只看该作者
老朽以为,废标一词和否决投标应并存使用:
对不合格的投标可简称为废标,如同对不合格的产品简称为废品。
对拒绝投标的行为可以称为否决投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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