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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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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为难的政采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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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1#
发表于 2013-8-5 17:28:55 |只看该作者
关于招标采购的理论文章,有些论证似乎比较盲目套用不甚理解的框框,不甚其解,所以当举例来阐述一个论点的时候,就好像穿得整整齐齐的一个人,就会突然“掉了链子”。[s:84]
但是,如果继续争辩,那么补充假设,扩大范围,有时会钻进死胡同。事实上,就算是,政采的邀请招标,也是比较简单的,可操作的。但这个例子,真是运用不恰当。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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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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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8-6 09:33:28 |只看该作者
  首先声明,本人对“PACS”、“ 医院数字化建设工程”等十分陌生,但作为个看热闹的外行,我认为“ 医院数字化建设工程”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建设工程,“PACS”亦非构成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以其并非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那么此软件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该软件采购项目究竟属政府采购货物还是政府采购服务呢?我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该软件是开发成型的软件产品,应我们通常所购买的微软操作系统软件那样,那就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如果该软件是需依采购人需求专门开发的非定型软件产品,那么就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由于专业知识所限,相关叙述只是大白话,并非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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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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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8-6 09:49:41 |只看该作者
  对于作者的结论,本人持不同意见。通过程序设计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而不仅限于防止串围标),这应是立法者追求的目标,也是一部法律应达到的效果,不能将此视为“有罪推断”。当然,是否夸大了,见仁见智吧。
  “两法”邀请招标程序是否应统一呢?相信大家会有自己的观点,不过我要提醒大家关注一下,两法邀请招标适用的情形是否完全相同?试着来归纳一下:
  招投标法体系下,邀请招标的适用可归纳为两大类情况:一是必须招标项目中的非国资项目;二是符合一定情形的国资必须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法体系下,邀请招标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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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8-6 09:53:15 |只看该作者
  同时友情提醒一下作者,这段论述是个明显的错误:“一方面,政府采购货物邀请招标的操作程序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尤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货物招标,确实不宜公开却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显然是不恰当的”。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显然,该段论述提及的情况,明显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的例外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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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13-8-16 22:47:56 |只看该作者
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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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6#
发表于 2013-8-19 11:42:45 |只看该作者
PACS(图像病例传输)是不是系统软件,暂时不论,我不懂医学,不评判。但是定义为医学软件,应该没有问题,招标投标法还有实施条例对工程及工程货物有严格限定,怎么说医学软件都不能归类到工程货物中。除非脑子被驴踢了。但是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太扯淡,根本不适合。可以把工程货物的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归于政府采购中的其他采购方式中,这样的合规些。一句话,政出多门,不乱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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