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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为,从以上情况可以得出结论:
1)此案,涉及到部委之间的分工和利益问题;但是,具体案例,更让人觉得同情财政部;因为,俗话说 :“谁也不愿蹚别人走出的浑水”。而不是理论上的分工……;
对于具体的北京沃尔所投诉的“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来说,我以为:
此事,更应该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管。
因为,血气分析仪是进口产品;对手的广东开元所投产品,也是“IRMASL,”(美国或者飞利浦):
原 转载者 点评
商务部的13号令是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自公布后30天执行。也就是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这之前,执行的是7号令。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 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 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 旧机电产品;
(四)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五) 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引文完)
转载者分析点评意见:
1、由于投标人广东开元所报的产品是“IRMASL,”(美国或者飞利浦);北京沃尔公司所报的产品是OPTICCA(美国),而且“标的”的价格在4000多万人民币(586 x 8 万 = 约为4600万),因此,属于进口设备的国际招标。
2、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依据依照《 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和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当时的外经贸部(后来的商务部),也是有关的监管部门。
18号令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转载者注:项目招标时候已经执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3、按照当时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国际招标采用标准范本。其中,范本的第一册是统一的印刷本,有关表格清清楚楚。评标办法是“最低评标价法”而不是所谓的“综合评标法”;(俗成“百分制打分法”)
那么,怎么会有【“国信公司的招标给出了打分标准,但是很粗糙。权重分值分别是: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
怎么会有【根据他回忆,在2005年4月6日,他们跟国家发改委进行过一次沟通,谷律师发现投标文件凌乱不堪,与以往他所接触到的印制精美、厚厚的投标文件截然不同,谷律师说:“这样的投标文件,其内容随意更改非常容易,调个”包“一般也不为人知,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 ??
在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一个只是笼统的说招标,另一个明确说“国内招标”;那不是有意为之,明显的回避应该的“国际招标”吗?
在这个项目中,有一个矛盾现象:一方面,请著名的、有国际招标资质的公司来做招标代理;一方面,又回避国际招标的基本程序规定。本人以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些强势招标人的意愿,而招标代理属于不得不服从的尴尬境地。
有关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 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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