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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ggie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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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从最近几起财政部公告看监管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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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7:15:15 |只看该作者
记者在广东省工商局出具的资料中看到,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15日,核准日期为20041015日。而当时开标时间是20041119日,这就是说,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就去参加招标了。

可是,按照规定,投标公司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三年的业绩和纳税情况,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的广东开元公司当年是怎么提供的这些资质呢?

200763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这家公司注册登记的办公所在地——广州市东风东路天誉大厦27层。记者看到,这家公司的办公室由一个大厅与一个小房间组成,大厅大约有15平方米,摆了9张办公桌椅,大多数桌面看上去都非常干净,有些桌子上没有任何办公用品。小房间房门则紧锁着。

广东开元公司对面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家公司在这里大约有3年了,但没有树起公司招牌,所以一直挺神秘的。平时基本上就三四个人,从衣着上看应该是销售人员吧。直到前段时间他们公司找我们借碎纸机,闲聊后才知道他们是医疗器械公司。”

据广东省工商局的记录上显示,广东开元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三类医用电子设备、二类医用化验设备器具以及医疗器械技术咨询。公司法人名叫杨晓黎,据该公司员工说他平时常驻广州。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天津市设有办事处。


对于上述发生在2004年的离奇招标事件,记者随后联系广东开元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联系老总,难以接受采访。

各种引文,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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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7:18:45 |只看该作者

本人以为,从以上情况可以得出结论:

1)此案,涉及到部委之间的分工和利益问题;但是,具体案例,更让人觉得同情财政部;因为,俗话说 :“谁也不愿蹚别人走出的浑水”。而不是理论上的分工……;

对于具体的北京沃尔所投诉的“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来说,我以为:

此事,更应该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管。

因为,血气分析仪是进口产品;对手的广东开元所投产品,也是IRMASL,”(美国或者飞利浦)


转载者 点评

商务部的13号令是2004111日公布的,自公布后30天执行。也就是2004121日起执行。

在这之前,执行的是7号令。自20001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 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 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 旧机电产品;
()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 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引文完)

转载者分析点评意见:

1、由于投标人广东开元所报的产品是“IRMASL,”(美国或者飞利浦);北京沃尔公司所报的产品是OPTICCA(美国),而且“标的”的价格在4000多万人民币(586 x 8 = 约为4600万),因此,属于进口设备的国际招标。

2、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依据依照《 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和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当时的外经贸部(后来的商务部),也是有关的监管部门。

18号令自2004911日起施行(转载者注:项目招标时候已经执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3、按照当时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国际招标采用标准范本。其中,范本的第一册是统一的印刷本,有关表格清清楚楚。评标办法是“最低评标价法”而不是所谓的“综合评标法”;(俗成“百分制打分法”)

那么,怎么会有【“国信公司的招标给出了打分标准,但是很粗糙。权重分值分别是: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

怎么会有【根据他回忆,在200546日,他们跟国家发改委进行过一次沟通,谷律师发现投标文件凌乱不堪,与以往他所接触到的印制精美、厚厚的投标文件截然不同,谷律师说:“这样的投标文件,其内容随意更改非常容易,调个”包“一般也不为人知,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 ??

在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一个只是笼统的说招标,另一个明确说“国内招标”;那不是有意为之,明显的回避应该的“国际招标”吗?

在这个项目中,有一个矛盾现象:一方面,请著名的、有国际招标资质的公司来做招标代理;一方面,又回避国际招标的基本程序规定。本人以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些强势招标人的意愿,而招标代理属于不得不服从的尴尬境地。

有关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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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8:23: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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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09:06:38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第一案:
【“投诉人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3年 5月13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库[2013]59号)。”】

第一案从接受投诉到作出决定,用了9年5个月。
伟大光荣正确的的财政部!全国人民都靠他过日子的财政部。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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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11:13:53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十三号)

       2013年06月07日 08:2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编号:0722-FECT-04285)”和“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编号:GXTC-040403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名称: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511室

  被投诉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编号:0722-FECT-04285)”和“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编号:GXTC-0404038)”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自己所投产品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未得到合理解释;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中标人在其他投标中相同产品的价格比本投标报价低等。投诉人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3年 5月13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库[2013]59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被投诉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而被投诉项目未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为此,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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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11:15:5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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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11:19:01 |只看该作者
       比较两份文件,缺少“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后续结果。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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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0:16:00 |只看该作者
都是这么陈旧的事情了,是才处理吗?挺奇怪滴。东西都用烂了,才说采购活动违法?啥意思啊?俺没有看懂。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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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1:01:57 |只看该作者
关于 “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情况和思考 (跟帖)2

由于年代久远,情况很难搞得十分清楚。特别分析一下,可能还是很有意味的。

先看看这两个有关的招标公告:

远东招标公告 1.jpg

远东招标公告 2.jpg


远东公司的招标公告,是20041028日发出的。它提出:招标人是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一共12(包)大项,

而国信公司在头一天发出的招标公告有所不同:它只是说“受卫生部的委托”;进行招标……一共19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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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1:04:59 |只看该作者
国信公司 招标公告 1.jpg


国信公司 招标公告 2.jpg




到底,招标人中有没有发改委?那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第一案”自爆发以来,除财政部这个“冤大头”以外,其他有关当事人均没有正式表态;我们不知道详情。

本人猜测:中国的招标投标,我们见识不少;但是,把发改委作为“招标人”的,恐怕只有这一次 !!发改委,众所周知,是一级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怎么可能又当审批部门,又做为“招标人”呢?是不是其背后,国信公司的人员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招标公告有所改动。

但是,国信公司的招标公告,也有问题:它提出了“国内招标”的概念,而实际上各个投标的“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是国外进口产品。

须知,背景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公共卫生事业严重滞后等问题。为此,国务院提出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并相应按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为此,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

国信公司的招标项目定于20041117日下午开标,地点是北京市国宏宾馆。远东的招标项目,定于20041119900开标。

远东公司于2004121日,发出招标结果公示;国信公司于20041221日发出评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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