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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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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关于评标的问题请教 (唐广庆问答选)【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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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8:26:31 |只看该作者
算术修正后的总价和投标函上大写金额不一致,投标文件实质上已出现两个报价,根据《条例》51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这时就谈不上对报价进行澄清补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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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0:17:5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在这里,“同时”的意思是,某投标文件中,既发生了大写和小写不一致,又发生了单价之合价与总价不一致。
  
不单单是“同时”才存在,组合的方式有很多,都能提出相关的问题,但解决问题的思路是一样的,原理是一样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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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0:23:10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算术修正后的总价和投标函上大写金额不一致,投标文件实质上已出现两个报价,根据《条例》51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这时就谈不上对报价进行澄清补正的问题。
       提出这时候,投标文件实质上已出现两个报价。提出这个观点的不单单有您,还有我们业内的专家,招标师之家的首任版主(这个要几位总版确认,以几位总版说的为准,我呆社区才一年半多)陈川生老师也持这样的观点。
      什么叫两个报价,这个请您再思考下,大家都思考下。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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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9:07:4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提出这时候,投标文件实质上已出现两个报价。提出这个观点的不单单有您,还有我们业内的专家,招标师之家的首任版主(这个要几位总版确认,以几位总版说的为准,我呆社区才一年半多)陈川生老师也持这样的观点。
    & .. (2013-09-17 20:23)
投标报价唯一性要求: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包括: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中,“报价唯一”也是形式评审的评审因素之一,它的评审标准是“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符合该标准的投标文件应该被否决。这正是条例51条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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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9:45:33 |只看该作者
        1、既然说到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我们不妨看看该标准文本的3.1.3条款:投标报价由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2、既然说到了条例第51条,我们不妨看看第52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须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按照您的意思: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复核校对的目的:就是要找出
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
的不一致之处,一旦存在,就并认定为是两个报价,不是一个有效报价,其投标文件将会否决。
是不是这样理解?


       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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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20:48:49 |只看该作者
正如我前面所说,能否以修正后的总价修改投标函中的报价(大写),对于这个问题已有不少人讨论,在本论坛就有一个旧帖子《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1可以看看。该贴观点我是赞同的。
    不过,我要补充一点,当时发这个帖子时,《条例》还没有颁布。正如楼上所说《条例》第52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请注意:对于计算错误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也是该旧帖的基本观点,也是对《招法》第39条一个很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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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21:04:49 |只看该作者
      既然看《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这帖子,为何不认真看看11楼的跟帖?
         这个是《实施条例》以及《23号令》都没有颁布施行前的《30号令》和《12号令》
      《30号令》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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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21:12:40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正如我前面所说,能否以修正后的总价修改投标函中的报价(大写),对于这个问题已有不少人讨论,在本论坛就有一个旧帖子《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1可以看看。该贴观点我是赞同的。
    不过,我要补充一点,当时发这个帖子时,《条例》还没有颁布。正如楼上所说《条例》第52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请注意:对于计算错误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也是该旧帖的基本观点,也是对《招法》第39条一个很好的解释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复核校对的目的:就是要找出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 的不一致之处,一旦存在,就并认定为是两个报价,不是一个有效报价,其投标文件将会否决。
       zw22网友,就按照您这个观点(大意)在本社区推广这个吧。实施条例和30号令对此的相关规定,都违反了上位法,
这已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否决其投标。

     keep walking,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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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06:1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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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1:39:3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已讨论许多次。
看来,要想得到统一的认识是不可能的。
因为,每个人的角色、经验、需求、目的、思维等都是不同的。
各人会依然如故,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


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理解和谅解的。

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

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

更正算术错误的规定源于世界银行的范本。见如下规定:

31.3 如果投标书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书,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a) 如果单价与该品目的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该品目的合价,除非根据买方的意见很明显是单价中有小数点错位,这时,就应该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相应修正单价;
(b) 如果总价与各品目的合价相加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各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和
(c) 满足上述(a)和(b)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6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英文如下:
31.3 Provided that the Bid is substantially responsive, the Purchaser shall correct arithmetical errors on the following basis:
(a)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unit price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that is obtained by multiplying the unit price by the quantity, the unit price shall prevail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unless in the opinion of the Purchaser there is an obvious misplacement of the decimal point in the unit price, in which case the line item total as quoted shall govern and the unit price shall be corrected;
(b) if there is an error in a total corresponding to the addition or subtraction of subtotals, the subtotals shall prevail and the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and
(c)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words and figures, the amount in words shall prevail, unless the amount expressed in words is related to an arithmetic error, in which case the amount in figures shall prevail subject to (a) and (b) above.


高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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