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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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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从内控角度谈代理合同的审查重点 (汪版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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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2:33:06 |只看该作者
     本帖子加精了,何老师爱才啊!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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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8:30:2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个人观点:大部分的招标代理机构都喜欢与这种强制的招标人合作,即与招标人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这点与您的观点是一致。
     &nb .. (2013-09-17 22:30)
为什么要要可能的情况下、让招标人承担义务连带责任,因为,实践过程中当中标人弃标或非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招标中止的情况下,谁来付服务费呀?中标人没有,那招标人还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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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8:57:58 |只看该作者
     嗯,谢谢您的解惑。
    请教您两个问题:
     1、您提到的连带责任,属于那种情形而存在的连带责任?
            打比方,如: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根据您的跟帖解惑,我想: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上,是不是说中标人和招标人都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债务人,前者是主债务人,后者是补充的连带责任人,即前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时候,后者就要履行债务。从而避免了因为中标人无法产生(中标人弃标),或者招标人终止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的权益能得到保障。是不是这样去理解?
      继续请教您,谢谢您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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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9:20:41 |只看该作者
连带责任,意味着权利方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方任何一方要求行使权利。打个比方,甲方欠乙方钱,丙方作出连带责任的担保,乙方既可要求甲方还款,也可向丙方要求,不管甲方还不还,有没有能力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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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9:26:04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连带责任,意味关掉权利方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方任何一方要求行使权利。打个比方,甲方欠乙方钱,丙方作出连带责任的担保,乙方既可要求甲方还款,也可向丙方要求,不管甲方还不还,有没有能力还。
        通俗点说,就是中标人欠招标代理机构的钱,招标人作出连带责任的担保,招标代理机构既可要求中标人支付,也可以向招标人要求,不管中标人支不支付,有没有能力支付。
       是这样理解吧。
       嗯,明白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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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21:23:3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通俗点说,就是中标人欠招标代理机构的钱,招标人作出连带责任的担保,招标代理机构既可要求中标人支付,也可以向招标人要求,不管中标人支不支付,有没有能力支付。
       是这样理解吧。
       嗯,明白了,谢谢您!
       汪老师,汪副版主,我突然又想起一个问题,继续请教您。
       既然说中标人欠招标代理机构的钱,中标人为何欠招标代理机构的钱呢?因为中标人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中标”代理吗?还是钱总版主说的,这个叫”中标服务费“。这种情形下,中标人是否应该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呢?
       很奇怪哦,我们公司代理真多项目,招标代理费基本都是中标人支付的,我们就是没有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呢。
       既然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债权债务关系,理应有合同关系啊,是不是这样理解呢?
       麻烦您再度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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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0:42:23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本身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强制要求,个人认为建设部认可招标代理资质来做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编制、工程控制价编制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引起的思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964
    解决了招标代理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问题!|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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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1:26:55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本身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强制要求,个人认为建设部认可招标代理资质来做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编制、工程控制价编制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
        1、1980、534号文显然不是只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收费问题,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呢?后者代理中央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不是就可以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住建部可能不爽哦。我认真翻阅了发改委13号令,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时候,连一个注册造价师都不需要,预备级的就更加不用说了。
       2、我所在的公司,恰好具有5名注册造价师,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关于注册造价师的要求。当我们所在的公司也像汪副版主一样的想法,去争取拿下一个投资3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作,没有想到,建设单位说你们连招标代理业务都不要想了,连自己是否具有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资质都没搞懂,即对工程建设的法规以及政策都不清楚,......,一你们没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二你们才5个注册造价师,连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需要6个注册造价师的基本要求都没有达到。
     公司老总面红耳赤啊,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活没有要成,反而把拟受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也没了,回来把我们这些具体经办人的人骂得狗血淋头,我小声嘀咕,我都在《中国招标采购社区》多次强调这个问题啦,你自己也是会员,都不好好看帖。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cost engineering consulatant(quantity surveyor)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5.1.2 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若觉得2013年太新了,之前是可以的,那我们回头看2008年的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题外话:08规范也奇怪,同样的一段话,3.1.1条还多了一个“逗号”,硬是不统一。)
   
    看了上面的帖子,再看看这三点,是否......,是否请您再思考下。
     至于交通、水利等行业,特别是交通行业,怎么操作的,也恳请您介绍下。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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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12:15:02 |只看该作者
楼主汪才华版主在主题贴中提出:
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来支付的问题,建议优先选中标人支付,并尽可能要求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老朽不赞同汪版主的上述观点。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遵循《857号文》中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选择不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但不能选择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选择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也无需要求招标人承担一般的“连带责任”。但可以考虑,如果因为招标人的原因导致最终没有中标人而给招标代理机构一定的补偿。

四、招标代理服务费与中标服务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岂能混为一谈!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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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18:40:2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楼主汪才华版主在主题贴中提出:
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来支付的问题,建议优先选中标人支付,并尽可能要求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老朽不赞同汪版主的上述观点。

.......
     当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仅仅是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个中的关系,我还是没有弄明白,请钱总版主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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