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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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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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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2 11:51:15 |只看该作者
我也尝试说两句:
一、    办法宗旨是“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目标是“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评价:导致该办法的出台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市原来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尽规范,原来的政务发展环境不够好,原来的招投标工作效率不高,原来的招投标结果不够节约资金,因此需要重新设计和建设新的招投标管理监督及运行组织、运作平台和运作模式。不可否认,该办法宗旨和目标很好。
二、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价:我们理解,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该是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更大的招标投标决策权属于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把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招管办负责实施,政府强力推动下从办法上解决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涉及的多头执法主体相互推委扯皮问题。应该说,该办法做到了局部的行政管理创新。
三、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所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评价:(一)办法宗旨和目标试图从组织、运作平台和运作模式上来解决招投标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招投标工作效率不高也涉及到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并强行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能解决招投标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原来的招投标代理工作效率不高?理论和实践都站不住脚,高度的垄断经营必然带来质量和效率低下问题,有序的竞争才能带来良性的质量提高和效率提高。(二)设立并强行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只不过是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非简单化回归,谈不上什么管理创新。合肥市作为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会,提出对大建设大发展,而合肥市只有这么一个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招标主体(含国家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等)必须委托的代理机构、一个物理的有形交易市场、一种简化和僵化的招标代理服务,如何面对大建设大发展速度的需要?大建设大发展速度是否会打折?我们拭目以待吧。(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市场能做的事政府不要去做,政府重在制定规则,引导和规范市场。政府不能和企业去抢饭吃,不要也不能包办一切,不能回到计划经济思维的老路子上去。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所有招标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非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全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招标主体(如国家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等)都必须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招标事宜并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解释,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招标事宜“基本”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国家所属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招标事宜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办法剥夺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招标人的自由委托招标权,同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规定。

四、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
评价:有效最低价中标好!我们希望看到实施细则。千万不能把有效最低价中标演变为简单最低价中标,否则中标原则会向另一个极端发展,善良的愿望化为一句空话。众所周知,有效最低价中标这句话好说可不好做啊。什么叫有效最低价,怎样界定?谁来界定?基础数据从哪里来?谁来承担基础研究?靠评标专家短短的半天或一天时间能判定有效最低价?回答不了这些问题,没有实施细则去解决问题必然导致有效最低价中标演变为简单最低价中标,必然导致招标各方主体没有一个人对评标结果负责任,因为否定投标人最低价是否合理是多么难的一件事情,是需要那么多基础工作做支撑的问题,是需要投入大量人、财、物做多年才能解决的技术、价格、市场元素问题。试想,招标各方主体没有一个人对评标结果负责任的项目能有什么好的质量和使用及维护效益?质量终身制只能是一句空话啊!项目法人为什么要负这个责?项目法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权利呀。综合评标法有缺点,但使用综合评标法时,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做技术和价格评价,而使用有效最低价评标法时,评标专家对最低价的投标人价格的有效性做否定和肯定的回答,专家的素质能胜任吗?能胜任前者的专家不一定能胜任后者,看看实际评标的过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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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2 23:11:44 |只看该作者
gzztitc的大作拜读了几遍,很有感触。

本人孤陋寡闻,不知国内何地有合肥的这种规定,如有实施的效果又如何。我相信政府是抱着良好的愿望去发布此规定,就如其自述的“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等等,也相信制定者不敢搞“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yqzgb言)。但办法中的规定体现出的是权力的冲动和简单的想象,为了强化地方行政权力,是否就可以违背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去管其应该管的事情,是否有必要再重回老路,大包大揽?
建议gzztitc将文章系统整理,也是招投标历史上的一片好文 [s:125]
[/table]
[table=100%,#ffffff]高注:这是 汉瓦 的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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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2 23:47:05 |只看该作者
可以看看这些招聘启事:http://www.jgj.gov.cn/PublishInf ... 11297&MenuName=建管信息&MenuName2=行业快讯、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view.asp?id=8354&type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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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1:32:19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招投标协会的网站上,其中“交流栏目”的BBS中,刊登了一个网友的问题:“合肥市这个市长令合法吗?”转发了该文件。

有几个网友回复:(包括了上述链接):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这之间有联系吗?
MAIL:guest



请大家看看这两个网页,在合肥的126号令发布之后,大张旗鼓地在媒体上作的广告,让人不禁有联想: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view.asp?id=8354&typeid=1http://www.jgj.gov.cn/PublishInf ... 11297&MenuName=建管信息&MenuName2=行业快讯


  2007-03-10 16:23:05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地方规定挑战国家法律
MAIL:guest


地方规定挑战国家法律,是新政还是倒退?
合肥市整合招投标市场,本无可厚非。但其内容中明显有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难道制定政策的先生们都不懂法律?
希望大家都关注此事的发展。

  2007-03-10 16:17:51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274作者:guest
题目:还是请协会的同志来协调一下这个事。
MAIL:guest


   
  这个政府令就是要彻底消灭招标代理公司。如果这件事没有人来过问最终会发展的全国其他地市效仿合肥事的做法。全国的招标代理公司的同行们都起来关注这件事吧

  2007-03-13 11:06:21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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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1:34:49 |只看该作者
我把其中的一个链接的内容贴出来,大家看看吧:(色彩是本人加描的)


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诚聘

合肥市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07-02-01

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为适应合肥大建设需要而成立的专业性招标代理公司,与合肥市招投标中心有着紧密型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政府采购等业务。现因工作需要,委托合肥市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招标代理技术人员。

一、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2、年龄35周岁以下,男女不限,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工民建、土木、市政、道路、水利、桥梁等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持有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报名条件可适当放宽;

3、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4、能熟练应用常用的办公电脑软件。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4日

2、报名地点:合肥市阜南路19号人才大厦一楼信息部;

3、报名材料:应聘人员报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造价师执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另带3张一寸免冠照片。

三、招聘程序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经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程序,最后经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员。

四、管理和待遇

      应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档案委托合肥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首次聘用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收入略高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收入与项目效益挂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日

2001-200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3楼    邮政编码:230001
开户行:徽商银行鼓楼支行  帐号:1021901021000078082
E_mail:hfzfcg@mail.hf.ah.cn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view.asp?id=8354&type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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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1:38:52 |只看该作者
在合肥是这个文件之前,我看到的大部分“统一”文件和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例如“湖州的平台”,是一个“服务型”的“交易平台”。请看:



湖州市  统一招标投标 平台简介  

来源 :湖州市招投标网站

总体要求:政府引导市场  市场公开交易  交易规范运作  运作统一监管

工作宗旨:服务经济  方便群众  塑好形象

基本构架: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成于2004年3月,受湖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由湖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负责招投标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招投标统一平台体现了四大基本特征:

1、管办脱钩、关系清晰。招投标统一平台主要分执法监管和交易操作两大系列。市招管办下设由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的监管(监察)室,经职能部门授权,进驻平台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各交易分中心与原职能部门脱钩,进驻平台履行招投标交易职责,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管理。

2、应进尽进、统一交易。凡市级、吴兴区、南浔区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一揽子业务,全部纳入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统一交易。

3、扁平管理、精干高效。市招投标中心实行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方式。内部管理实行统分结合。各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因事定人原则选配。四个交易分中心现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规范操作、争优创先。市招投标中心是集中进行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形市场。“中心”大楼共6层,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分窗口区、交易区、评标区和商务服务区,配有较完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声像监控系统以及会议音像、电子屏、触摸屏等服务设施。

市招投标平台在市招管办的统一监管下,力求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心、细心、诚心,在管理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操作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监督过程中做到严肃、严格、严密,全力打造具有湖州特色的行政服务知名品牌。

湖州市招投标中心位于凤凰路800号,邮编:313000,网址:http://ztb.huzhou.gov.cn
湖州市招投标中心 更新时间: 2006-09-01  

版权所有: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中心 主办: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中心
技术支持:上海市天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保存时间:2007-3-10 12:40:12
http://ztb.huzhou.gov.cn/toCenterIntrdDetail.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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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22:44:00 |只看该作者
温家宝:权力过于集中是造成腐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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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0:37:15 |只看该作者
对合肥文件的再跟帖 070320

拙作对《合肥空调事件》案例分析和试评合肥市长令的文章《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虽然得到了网友们的重视;但是,对于合肥市的有关领导来说,不知是否当被作“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还是被当作“听喇喇蛄叫唤,还不种庄稼啦?”。

2007年3月6日,一篇文章发表了,立即被各大媒体转载,它就是《一篇报道引发一个市的招投标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一篇报道”),文章中说道,

“安徽商报有关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的报道有了最新进展,继相关的违法招标公告被撤销后,昨天,商报监督报道中曝光的几家违法采购单位被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均被责令做深刻检讨。目前,国产空调厂商已开始参与到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的公开招标工作当中。
商报报道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合肥市政府随即对现行招投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组建新的职能体系,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采购进行大力约束。”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op=op_browse&record_id=1295086
笔者疑惑:在当初的案例分析中,笔者曾经分析:

什么原因使得合肥市政府采购集采机构和招投标中心“靠边站”?
……

统一领导加强后,为什么还会出现“合肥违法空调招标”事件呢?

笔者突然想到,如果大胆假设一下,事情会不会是这样:最初,大家希望是按照正常程序来运作的。但是,听说必保国土资源局的这个综合楼采用“最好、最高级”“进口品牌”,集采机构的同仁们不敢答应,婉言谢绝,说到只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人无奈,只得“另起炉灶”,让其他单位来完成。有人在市委市政府的规定里,加入了自己的“私货”,以全市统一的名义,要求统一发布招标信息。

如果不是这样,“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接到市集采机构的意见反映或者“投诉意见”,就一定会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一定会追查,违法的其他公司代理行为,就一定会及时纠正。

俗话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对此案例来说,也许“新开公司”背后有腐败问题;其他个别人背后有腐败问题。也许,他们出于承揽项目招标,可以得到表面上的巨大经济效益(招标服务费);或者暗地里的回扣等等。然而,最需要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看待为了加强采购招标管理而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它到底是管理机构,还是监督机构?还是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为一身的”机关?它是不是真正起到了管理监督的作用?又有谁来监督它?
笔者不禁思考:《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还有《招标投标法》的各种规定,都被用“排除集采机构,选用新开公司”等等措施而化解,上级的“有关规定”竟然比国家法律和部委的政令还管用?这是不算是人们所说的“权力”大于“法律”?!” 】

现在,报道要人们看到的,是这件事情的发生,导致了合肥市的招投标体系的改革,“坏事便成了好事”。因果关系,完全是两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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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0:40:12 |只看该作者
“合肥空调事件”责任人是谁?按照“一篇报道”一文所说,

“去年11月21日,本报刊发《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一文,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合肥市委、市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确定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成立专题调查组,对本报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开投”)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过程中,项目责任人没有对公告信息的政策法规符合性负责,把资格预审条件设置为“欧美日整机原装进口”,所发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昨天,合肥市对上述违法单位给出处理意见: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公司、原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提出严肃批评,投资公司、管理中心及相关责任人要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管理中心代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中央空调招标项目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据了解,上述处理意见已转发到合肥市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合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并于昨天进行网上公示。”

遗憾的是,笔者从那天起,多次浏览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合肥市统一招标投标网站、合肥市文化新区以及合肥市监察局的网站,始终没能看到所说的公示。

原先报道所说:“记者随后联系上负责综合楼项目的该局党委李姓书记,李书记表示:“我们要用世界上最好的空调,投标企业必须符合公告的标准。”当记者表示,《招标公告》中没有标明产品的技术标准,而只是用“原装进口”来作为标准时,李书记匆匆挂断了电话。”不知道这个局长是否受到了批评。

在合肥市纪委的会议简报里,(2007年2月28日),笔者也没有见到有关于“崇洋媚外”思想的批评。

报道中说:“本报“封杀国产空调事件”报道不久,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亲自挂帅,对合肥市招投标体制进行了一次大“手术”,将原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有偿使用转让中心以及产权交易中心归并到一个平台,组建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办公。”

笔者注意到:在合肥统一招标投标网站上,前述市长令,是在2007年3月8日方才网上公布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网址上,该文件是3月8日网上公布的;合肥财政局是在3月12日公布的。而统一平台的机构,办事程序等等,暂时还是没有见到。

在其他地方,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是通过“报名”,而变成“资格预审”,变成暗箱操作的,也大有人在。但是,像合肥这样宣传的,笔者还很少见。

“一篇简报”说到:“目前,格力等国产品牌的空调厂家已被允许参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的公开招标,部分空调厂家的投标书已送达招标人手中,议标工作正在进行中。”

笔者不知为何,早就被《招标投标法》否定了的“议标”一词为何又在这里出现?它又怎么和“公开招标”搭上界呢?

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人们相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相信,对于合肥市的做法,对于笔者的分析意见,谁是谁非,都属于要接受“实践”考验的。招标投标,既然是一种市场行为,它必然有其客观规律。

本来,笔者希望,新华网3月15日,格力集团总经理董明珠女士在新华网的在线访谈(政府采购)节目,会给我们某些进一步的启示。没有想到的是,那次访谈不知何故被取消了。

也许,合肥空调事件没有真正结束。在其背后,还正在演绎着一些我们所不知道的故事。合肥的故事,会一而再的吸引人们的眼球……

再请参看:政府采购信息报文章《合肥 恢复收取代理服务费》一文。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0319163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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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0:47:05 |只看该作者
本网论坛 转发《合肥政府采购中心 恢复收取代理服务费 引起争议》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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