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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x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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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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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4-6-27 13:12:58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就好比是一个大的平台,给各方招投标交易行为提供场所,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行为进场交易,至于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去从事具体的集采业务或是小额产权产易行为我认为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并未授权交易中心有这个职能,况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不适合从事具体操作业务,政府应该宏观管理,而不应该把本归属于中介的职能揽于一身,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我们这财政局没设集采机构,政府就把这块拿给交易中心做,另外小额产权交易也拿过来,这些个合法吗,领导说错也是政府错,MY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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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6-27 17:01:23 |只看该作者

回 pxgm 的帖子

pxgm:交易中心就好比是一个大的平台,给各方招投标交易行为提供场所,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行为进场交易,至于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去从事具体的集采业务或是小额产权产易行为我认为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并未授权交易中心有这个职能,况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不适合从事具体 .. (2014-06-27 13:12)
交易中心里的集采中心来做,就合理合法了。认真看我前面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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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6-27 18:47:08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交易中心里的集采中心来做,就合理合法了。认真看我前面的贴子。 (2014-06-27 17:01) 
我们这交易中心里面没有集采中心,集采业务是财政在做,如果直接把集采业务这块业务拿给交易中心来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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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6-30 08:32:54 |只看该作者

回 pxgm 的帖子

pxgm:我们这交易中心里面没有集采中心,集采业务是财政在做,如果直接把集采业务这块业务拿给交易中心来做合法吗 (2014-06-27 18:47)
集采业务在财政是最大的违法,具体看采购法.采管没分离,同体监督,腐败的温床.
集采业务,也就是政府采购业务,本来就是要并入交易中心.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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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6-30 09:23:22 |只看该作者
通过大家的讨论,问题的答案似乎趋向于清晰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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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6-30 11:18:01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因为集采在财政不合理,就交给交易中心,交给交易中心就合理了?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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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6-30 11:32:19 |只看该作者
集采在财政确实有同体监督之嫌,但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目前集采在财政可以说是情有可缘,以后可以把集采从财政部门脱离出来,但脱离出来的集采并入交易中心是违法的,国家层面并未取消集采中心,集采中心不可能成为交易中心的内设科室,灭失其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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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1:35:18 |只看该作者

回 pxgm 的帖子

pxgm:交易中心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因为集采在财政不合理,就交给交易中心,交给交易中心就合理了?依据呢? (2014-06-30 11:18)
交易中心是一个平台,可以有集采中心,也可以有工程招标,这并不影响集采中心的法律地位,还是独立存在的.但要在交易中心办公.
财政设集采中心是违法,看采购法第60条.是明文禁止的.
政府是可以出台管理文件来规范的,只要不违法.
交给交易中心不合理你的依据呢?你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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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1:39:55 |只看该作者
违法不违法俺不清楚,但是俺这的交易中心乱作为,不懂业务,只会弄权,本来集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都很配合,人员什么的都过来了,但交易中心不懂业务,对于业务骨干不尊重,为所欲为,对于招投标基本术语都不懂,却还要参与招投标业务,违法操作,对人员搞洗牌活动,所以现在人都走了7788!这种中心不成立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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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6-30 11:46:16 |只看该作者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集采在财政确实有同体监督之嫌,但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目前集采在财政可以说是情有可缘,以后可以把集采从财政部门脱离出来,但脱离出来的集采并入交易中心是违法的,国家层面并未取消集采中心,集采中心不可能成为交易中心的内设科室,灭失其独立法人地位。 (2014-06-30 11:32)
看采购法第60条,财政部门是不能设集采中心的,这是肯定违法.
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不能说发展,是从小贪变大贪,从个体贪变集体贪的一个过程.
采购法的立法,就是要规范财政的集体贪腐,让采和管分离,不能让裁判员直接去当运动员,所以才会有独立的第三方:集采中心的出现.
采购法上的集中采购机构,并不是一个机构名称,也可以叫采购中心,可以叫政府采购中心,也可以叫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现在也可以叫交易中心,都可以,并不违反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也并没有失去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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