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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x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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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俎代庖,把不该揽的职能揽到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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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08:39:24 |只看该作者
楼上这位?
哪里来的人民群众?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得越多,人民群众越难办事?真是可笑之至
人民群众有多少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的?去的是什么人你不清楚?不要拿蚌埠的案例套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好吗?
公共资源中心如果仅仅是一个市场,提供交易场所,做好监控,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如果像以前一样,各个权力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九龙治水,中央何必要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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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5-19 16:20:17 |只看该作者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楼上这位?
哪里来的人民群众?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得越多,人民群众越难办事?真是可笑之至
人民群众有多少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的?去的是什么人你不清楚?不要拿蚌埠的案例套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好吗?
公共资源中心如果仅仅是一个市场,提供交易场所,做好监控,它还有 .. (2015-05-19 08:39) 
哪来的人民群众???
问得可笑,去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的供应商不是人民群众?去其他地方交易中心办事的供应商不是人民群众?“去的是什么人你不清楚?”谁告诉你供应商、纳税人不是人民群众?

中央哪句话说让你建设一个职能不清管办不分的机构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只告诉你“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哪句话告诉你这个场所可以又做招标代理又提供开评标场所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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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5-19 16:27:35 |只看该作者
目前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根据仅仅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既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却让一大堆人拿了鸡毛当令箭,拼命地揽权、揽人。更可以抢了各部门的法律职责,看看合肥怎么做的?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撤销了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招投标监管和操作职能”,试问到底是谁给权力这样做的?

第一违法、第二揽权、第三滥权。既不符合法制精神,又不符合改革潮流。真是怪胎。还是那句老话,看看《方案》的出台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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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5-5-21 11:20:24 |只看该作者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目前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根据仅仅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既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却让一大堆人拿了鸡毛当令箭,拼命地揽权、揽人。更可以抢了各部门的法律职责,看看合肥怎么做的?
“合 .. (2015-05-19 16:27) 
楼上这位朋友先去好好学习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学学法律的精神实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学透没有?知道什么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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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5-21 11:51:16 |只看该作者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楼上这位朋友先去好好学习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学学法律的精神实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学透没有?知道什么意思吗? (2015-05-21 11:20)
部分内容不敢苟同
原因如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只有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取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而其他如审计监察部门发现政府采购活动违法的 应当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合肥撤销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督权是违法的 毋庸置疑
国土部门对于国土资源招拍挂监督操作也是依法而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首先不得违反上位法 其次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的范围已经明确,主要针对于工程项目,“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国土资源招拍挂不在其范围之内。
但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建设部门、水利、交通等部门对于工程招标的监督权,我觉得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条,可以勉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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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1:54:12 |只看该作者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楼上这位朋友先去好好学习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学学法律的精神实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学透没有?知道什么意思吗? (2015-05-21 11:20) 
看来阁下学得很透彻了?

一、阁下说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另:“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撤销了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招投标监管和操作职能”这种做法不但违法条例,还直接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
二、法和条例哪个大,需要我给阁下普及一下吗?阁下不至于敢拿条例盖过法吧?
何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补充和继承,着重点是“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一条里,根本没提到交易场所可以有监督职责以及其他职责。

试问阁下的“学透”是怎么学透的,还是单纯靠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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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7:18:14 |只看该作者

回 一笑而过2006 的帖子

一笑而过2006:        其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很为难,就是在夹缝中工作了,一边有行政监管部门,一边有广大的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两边都要有所交待。中心更多的跟代理机构打交道,现在的代理机构基本都是借总公司的资质在地州市上设他办事处就开始开展 .. (2014-11-11 11:36)
招标主管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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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0:30:07 |只看该作者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能具有三种职能之一;政府采购之集中代理、交易场所服务和交易活动见证、交易活动监督(经过授权);不能成为二合一、三合一机构;名字叫什么其实无所谓! (2014-11-12 15:28)
赞成!目前,交易中心具有监督职能的相对少见,但是兼集采和见证两种职能的,在地方上是太常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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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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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0:32:11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 .. (2014-11-12 15:51)
交易中心的设立理应都有三定方案的,没有三定方案的话政府不可能随便设立一个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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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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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0:34:42 |只看该作者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顶层设计就比较明确不支持这样做。否则财政部怎么会明确表态:集采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保持独立法人地位?

说到底,按照尊驾的说法同时执行以上职能,会导致如下后果:开标场所居然做招标代理,而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部门又面对社会做开标场所的工作。
何况开标场所目前法定 .. (2015-05-18 18:00)
对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这份顶层设计反对声音最大的就是财政部,归根结底就是部门之间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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