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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ngch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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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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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1#
发表于 2015-2-9 09:19:0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是异常相同,如错误相同,编排格式顺序等等相同,而仅仅是参数等一致,不应简单地判定为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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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2#
发表于 2015-2-9 10:40:2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不必纠结于纪委是否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
因为纪委说的话,肯定是有相当份量,一般不会有人违背。
最后处理结果肯定是以主管部门财政局名义发布的,这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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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23#
发表于 2015-2-9 12:39:3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xlq 的帖子

gzzxlq: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如果招标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应只作为一家计算,而不是作一家入围处理。 (2015-02-09 09:12)
恕我直言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里 未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唯一一个稍微涉及的是“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政部2003年4月14日财办库〔2003〕38号)”中的“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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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4#
发表于 2015-2-10 08:53:19 |只看该作者
当地纪委通知财政部门让财政部门做串标处理,同时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
和财政监督部门。

不懂,财政部门怎么处理“财政监督部门”?两家单位串标为什么要处理招标代理和“财政监督部门”?
楼主肯定有没说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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