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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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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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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49:1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发改委在这方面还是有点成就滴,发改委至少组织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可是,财政部组织编制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标准文件都在哪呢?
另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标准采购文件,又都在哪儿 .. (2015-11-24 15:38)
还是那句话,中国招标来源于世行亚行招标,而中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更晚从无到有,我想发改委的文件也是历经几次修改,从无到有,更是借鉴亚行世行招标文件等经验。其次您将专家库与标准招标文件相比有点混要概念,政府采购标准招标文件还没编制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已经解释出台前可以自行编制,非有意而为之。况且这仅是时间问题。一旦正式出台,则必须使用,这与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一样,均为强制性规定,何故厚此薄彼,双重标准,无非是时间问题而已。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是03年左右就已经出台,已有12年,全国各省基本上都设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已经设有运行好几年,法律法规又有明确规定,但现在地方政府一纸批文人为规定不在其中抽取自然是不符合规定,是人为违反强制性规定,人为废止使用。
另外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存在受影响,仍然用的是发改委那套文件,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仅编制标准招标文件,不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您拿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来说,不是无端给财政部门增加工作量吗。
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法律明确规定,不像工程招标投标一样九龙治水,需要发改委作为协调牵头部门,自然而然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大家为何对于财政和发改委两个部门是厚此薄彼,双重标准呢,明明规定的内容如专家库、标准招标文件从本质上说没有区别,你说财政出于部门利益,发改委何尝不是,既然法律法规已定,人为拒不执行或抵触又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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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51:50 |只看该作者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安徽发改委的库里有服务类,也有货物类,列举几个。一、B02医疗器械    B0201医疗器械
二、B01机械、设备类 B0110农业机械;  三、C02公共咨询 C0201咨询服务

 (2015-11-24 15:34) 
建议你去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这个分类比发改委的还要具体 为何不能采用 如果觉得两个重复浪费为何不使用财政部门专家库?双重标准,最合适的还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该如何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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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6:02:50 |只看该作者

Re: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哟切客闹:

建议你去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这个分类比发改委的还要具体 为何不能采用 如果觉得两个重复浪费为何不使用财政部门专家库?双重标准,最合适的还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该如何就如何。


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发布,3月1日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获取专家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是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上述两条规定,
并未明示政府采购专家库必须由财政部门组建。

你这里偷换了概念,把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库,变成了财政部门组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


【我下班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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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6:09: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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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发布,3月1日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 (2015-11-24 16:02)
您看一看您自己标的红字 62条最后一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就已经出台,在实施条例出台后,相关部门规章也会作进一步的调整修改,但目前修改之前以此为准。其次您也了解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如何抽取,财政部门对于专家库的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财政部门管理,申请入库由财政部门审核登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资源整合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借助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库建库。这一系列的规定视而不见么,不论是财政自己整合建库还是借助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库建库,这建库主体始终是财政部门。
另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33页,阐述了政府采购专家库情况,第134页也明确说明财政部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您还认为我偷换概念了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确实是由财政部门建立并对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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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6:32:37 |只看该作者
应该弄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不是综合专家库的一部分。不能单从字面上去判断。有些地区都将审批职能集中,采购办的职能划归到审批局,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不是财政局,变为审批局。所以还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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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6:34:50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应该弄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不是综合专家库的一部分。不能单从字面上去判断。有些地区都将审批职能集中,采购办的职能划归到审批局,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不是财政局,变为审批局。所以还应具体分析。 (2015-11-24 16:32)
不仅仅是字面意思,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必然是两个分开的专家库,其适用评审项目(一个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即标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工程建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组建部门(一个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一个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一个是发改委,一个是财政部门)、法律依据(一个是标法实施条例,一个是采购法实施条例)、专家分类标准(一个是发改委制定分类标准,一个是财政部制定分类标准)等都不相同。
所以国务院63号文对于专家资源地区整合,特意采用了评标、评审专家加以区分,且由于行政法规规定,在法规未修改之前国务院也不可能下文件规定两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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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6:59:06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可以,不是必须的意思。 很多地方政府采购没有专门的集中采购结构,财政部门不一定独立组建专家库。 专家库还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是代理机构专家库初审合格的专家,只要审核通过,专家的身份就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有个别未通过审查合格的专家,并不代表专家库不合法规。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这种情况下,先有专家库,后有的财政部门管理,有先后顺序。 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库内容和重点不一样,就算是有了监管部门,还需要代理机构进行专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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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7:03:59 |只看该作者
习大大不管是从窗口买庆丰包子还是厨房购买,包子温度可能会有差别,味道和解饿的差别能够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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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7:07: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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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 (2015-11-24 16:59)
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代理机构不是行政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管理,干脆政府采购法修改,让代理去做主管部门算了。
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句,这是主体关键: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而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是可以对自身专家进行初审,具体可不可以主管部门决定。因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是财政,按规定最终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和认定。不论是财政对本地区专家资源整合建库,还是借助代理机构专家资源建库,这建库主体都是财政部,而不是所谓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能主次不分。再者借助这词,您懂得,也就是借你现有的专家资源而已,拿到我这个专家库里,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并不是代理机构原有的那个库,两个概念,可能有部分代理机构的专家资源,也可能有社会征集专家资源,也有可能有自我举荐报名、单位组织报名等等。
其次这办法03年出台,随着实施条例出台,必然进行修改,就像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的9部委23号令一样,与上位法不符的部门规章进行统一修正,届时等新的办法出台后便知晓,不管如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是明确规定的,难道您认为代理机构行驶的是行政管理权力?代理有这权利他自己都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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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7:10: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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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习大大不管是从窗口买庆丰包子还是厨房购买,包子温度可能会有差别,味道和解饿的差别能够有多大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11-24 17:03)
问题是习大大要求依法治国,却没制定一部法律规定其买包子应当在庆丰包子铺还是厨房。这怪习大大咯,依法治国不对?为毛要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合二为一或统一规定岂不更好,但这就是现实,现实法律法规规定如此。
觉得法律制定不合理,繁琐重复可以向人大反映,而不是自我解读,自己找借口拒不执行或抵触,这都可以,那么合肥模式也是有理由了,九龙治水管理不力,我公管局统管,效率结果质量一把抓,财政、国土、国资委、发改委、建设部、水利局等靠边站,怎么提高效率怎么提升管理怎么办,如果都这样,对于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都要找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推脱,那么合肥模式也是对的,他们也是在现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基础上,甚至是将有关法律法规推翻,一纸批文弃之不理或地方立法,以地方法规否定上位法,目的之上。提出并执行多年的所谓改革,并因此而沾沾自喜,达到某某效果,提高效率,防止腐败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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