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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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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别再给“深府[2015]73号”中提出的招标人负责制点赞了【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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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0:41:56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怎么不管?出了问题他们就查、就处罚撒。这更有震慑力 (2015-12-15 10:27)
单纯是从文件本身的字面意义上,我的理解是他们可以不管,或者是装作没看见!
只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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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6:53:12 |只看该作者
其实吧,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里面陷的太深了,是该出来了。招标人的权力就还给招标人,自己做好事后监督管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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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12-15 17:30:20 |只看该作者
这样做就对了,心理学中有个“旁观者效应”,就是责任分散,越多负责的,越无责,集体负责制等于无人负责。现在责任人明确了,责任心肯定就强了啊,只要监管部门的救济渠道畅通,群众的眼睛是亮的,社会监督比什么监管手段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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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08:14:10 |只看该作者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其实吧,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里面陷的太深了,是该出来了。招标人的权力就还给招标人,自己做好事后监督管理就好
(2015-12-15 16:53)
事后的监督,不能等于放弃事先的管理。
要是所有的开车的人都承诺出了问题,自己或保险公司负责解决,还要交警干什么?还需要考驾照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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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08:18:37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这样做就对了,心理学中有个“旁观者效应”,就是责任分散,越多负责的,越无责,集体负责制等于无人负责。现在责任人明确了,责任心肯定就强了啊,只要监管部门的救济渠道畅通,群众的眼睛是亮的,社会监督比什么监管手段都管用。 (2015-12-15 17:30) 
社会的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对当事人的监督,也包括对执法、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青岛大虾事件后,犯错误乱收费的是不良商家,不是警察,为什么警察要道歉,是应为他们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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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5-12-16 08:23:38 |只看该作者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避免了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扯皮,至于监管部门的作用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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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08:38:15 |只看该作者
wjjst: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避免了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扯皮,至于监管部门的作用并没有改变。
你这种说法也有点片面





按照深圳市的这个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要是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做出了“书面承诺”,主管部门就接受并同意招标人进行招标。
要是招标人不承诺,主管部门就不同意招标人进行招标。
问题的关键:用招标人的承诺,代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这是主管部门为招标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约事件,开出的“绿灯”,同时也是在政策制定者为自己不作为做出的“免责”约定,不管是招标投标法还是建筑法,都不支持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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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12-16 08:45:49 |只看该作者
主管部门事后可以说,这个事情是招标人承诺的,应该由招标人依法负责;但是,规划条件的变化,是招标人能够负责的事情吗?如果是主管部门都公开的“耍流氓”,让那些对我们的政府部门寄予厚望的投标人情以何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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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5-12-16 08:57:00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事后的监督,不能等于放弃事先的管理。
要是所有的开车的人都承诺出了问题,自己或保险公司负责解决,还要交警干什么?还需要考驾照吗?呵呵
事先的管理,也不等同于监管部门要像过去一样的参与。还是以开车为例,开车的人要考驾照,招标的人同样要具备招标采购的相关职业资格或技术能力,也要考招标师;至于交警,已经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了,跟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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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0:04:19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kkshadow:

事先的管理,也不等同于监管部门要像过去一样的参与。还是以开车为例,开车的人要考驾照,招标的人同样要具备招标采购的相关职业资格或技术能力,也要考招标师;至于交警,已经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了,跟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样。


没有驾照的人,开车并不一定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比如说在沙漠里面,没有驾照的孩子也可以开车,就是他想撞也还是撞不到人或值钱的建筑物啥的,就不需要交警来管,哈哈




一旦是这个孩子,开车上了市区的道路了,交警就该管了,应为单纯是从年龄上来判断,这个司机肯定没有驾照的,是违法的,交警对于违法的处理,往往是不仅仅是对与孩子的批评教育,还要针对孩子的监护人进行处理!实际上,交警们并不仅仅是在机动车违法时才出现,我们看多的更多的是交警在路口指挥交通也是在执法,成为很多城市市民引以自豪的“风景线”、“示范窗口”,还有做法律的宣传等等。

具体到招标管理,如果是监管事前、事后都不能管,仅仅保留了处罚权,招标人的违法行为纠正,直接交给当地的法院执行就够了,没必要再设所谓的“主管部门”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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