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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首批招标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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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重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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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9:23:34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至少目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后的事情谁都说不清!呵呵……


现在的法律也不能得出项目负责人就必须是招标师的结论
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例,只有两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只是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这与具体项目中配备招标师没有必然关系。
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施条例没有授权给任何单位或部门:在具体的项目当中,让“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这条是处罚性的规定,是条例授权给相关的监管部门的,这才是“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专用规定,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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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9:35:57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这就是I本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明确的一个重大问题,招标由谁来做,哪个执业印章承担个人责任!

尽管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很重要,但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授权给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这是法定的事实。
上海市地方的规定,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一旦是强制性的限定必须是招标师,不管是“全国粮票”还是“地方粮票”,都是超越法定的授权,不能得到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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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9:41:36 |只看该作者
从起草者的动机分析:即使是“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也只是设定了一个“圈套”给所有的招标师来“钻”,是“利空”消息,而不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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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0:01:0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现在的法律也不能得出项目负责人就必须是招标师的结论
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例,只有两条相关规定:
....... (2016-01-15 09:23) 
支持大力老师的说法。对条例第十二条理解,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应该与招标师没有必然联系,国家发改委发的《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等,最多也只是国办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层级不够啊,也不怨其他部委不配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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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0:07:2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尽管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很重要,但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授权给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这是法定的事实。
上海市地方的规定,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一旦是强制性的限定必须是招标师,不管是“全国粮票”还是“地方粮票”,都是超越法定的授权 .. (2016-01-15 09:35) 
不清楚你是如何解读的,的确不太明白你的思维方式。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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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0:14: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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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从起草者的动机分析:即使是“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也只是设定了一个“圈套”给所有的招标师来“钻”,是“利空”消息,而不是“利好消息” (2016-01-15 09:41)
法律、法规条文不可能非常详细、具体到规定什么岗位由什么证书的人来担任,如果你有空去看看其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可能规定详细到如此程度。当然,如果中国的法律能有那么一天,将是巨大的进步!那么下位法要做的是什么?就是顺着上位法的规定来制定,不得突破上位法的规定。我欣慰的是,上海市的住建系统起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了敬畏之心,尽管目前行业协会还没有主动改正以前的错误。我不理解的是你的解读,哈哈,恕我直言!如果你有空,可以再解释解释……[s:84][s:84][s:84]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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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0:32:51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法律、法规条文不可能非常详细、具体到规定什么岗位由什么证书的人来担任,如果你有空去看看其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可能规定详细到如此程度。当然,如果中国的法律能有那么一天,将是巨大的进步!那么下位法要做的是什么?就是顺着上位法的规定来制定,不得突破上位法的 .. (2016-01-15 10:14) 
拜托您老人家想一想,要是什么事情都是法律规定了,还用得到招标师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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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0:33: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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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招标师:不清楚你是如何解读的,的确不太明白你的思维方式。 (2016-01-15 10:07) 
法律的规定,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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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0:56:55 |只看该作者
转载一篇文章,与各位分享:


学习时报: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来源:学习时报2014年12月29日 11:34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政府权责统一、法定职责必须为逐渐成为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共识。但是也应看到,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政府简政放权的推进,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法定职责必须为相违背的情况,“为官不为”就是典型的表现。“为官不为”行为的本质就是不履行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有法不依的又一种表现。这不仅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利益的不负责任,对政府公信力乃至对全社会信法尊法守法都将产生负面影响。
  要让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责一致的法治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严格的问责机制。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二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这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通过公开,更好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可能造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对此类行为,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些主体难以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中全会关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相关制度设计,对于推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的关键是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让“为官不为者”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从根本上扭转“为官不为”的行政乱象,进而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保证依法行政。




资料来源:http://ucwap.ifeng.com/news/news?aid=9403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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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1:12:12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
以函件征求意见的对象为例,发函单位的对象是各有关单位,还都是“命令”的语气:

请贵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月26日(周二)下班前将意见书面反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市场监管处,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
jjwjgc@163.com
。若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不要和别的地方比,和上海的本地同级部门比较,就能够看出来“差距”



关于征集对编制《上海市财政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高质量地编制好《上海市财政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更好地体现开门搞规划,充分了解并回应社会民生关切、百姓实际需求和社会公众期待,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本市财政“十三五”规划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您对本市“十三五”时期财政改革发展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将您的真知灼见充分吸收到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市级重点专项规划—《上海市财政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之中。感谢您的积极参与以及长期以来对上海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苏永军、李志光联系电话:021-54679567转21051、21073
电子邮箱:shsczsswgh@163.com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8日

https://www.czj.sh.gov.cn/shcz/hdjl/hd135_hdjl_sswghjyzj.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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