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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阵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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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试论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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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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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09:09:49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财迷一个,拜托不要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想要多拿钱,评标时间长了,能够开标的项目就少了,或者是评标专家不够用了,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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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09:54:28 |只看该作者

回 ecco 的帖子

ecco: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 (2016-05-25 18:43) 
住建部的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不够部门规章的规格,充其量算个规范性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授权使用的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文本的法律效力层级是行政法规的范畴,要高于一般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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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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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0:24:01 |只看该作者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的分工,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是施工招标的示范文本,住建部同样具备招标投标示范文本的解释权、执行权、监督权,呵呵,住建部是示范文本的编制单位,比示范文本本身更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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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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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0:27:54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既是“县官”,又是“现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住建部编制的文件,听谁的,很骨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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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0:34:21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你无视住建部的初衷,处于你的位置,还是为权呼吁 (2016-05-25 20:20) 
我所呼吁的有两点,一是评标活动中原件查验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不是招标人,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不是行政主管部门,不是行政监督部门;二是行政手段不能干预评标委员会查验原件的自主权。

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原件的查验搞歪了,所有项目不分青红皂白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甚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统统都在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原件,并在评标办法中强迫评标委员会查验原件。将评标委员会的自主权利改变成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增加投标人的负担,也增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和责任。

住建部的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没有搞清楚就一纸公文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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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0:46:01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的分工,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是施工招标的示范文本,住建部同样具备招标投标示范文本的解释权、执行权、监督权,呵呵,住建部是示范文本的编制单位,比示范文本本身更权威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26 10:24) 
对标准施工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等多部门联合编制的文件,应当是多部门联合解释。
对住建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件,分两个部分,一个是引用国家标准文件的内容,住建部不能单独解释,另一个是行业标准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细化部分可以做出单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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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1:31:51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如果这样看,也许就好接受点:
        1、核查原件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这在以前可能是有效预防投标人弄虚作假,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手段(谈不上预防挂靠、串通投标吧)。不过发生争议还得找住建部门核实。如今这些信息均可以在住建部官方网站上权威查询了,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备查了。
        2、请注意,住建部以“函”的形式行文的,不是部门规章。
        3、修改标准文件牵涉到多部门,动静要大得多。鉴于目前的工程资质还是全部由住建部管理,个人以为发个这样的通知也不算过分。
        4、尽管函中使用了“不得要求”这样字眼严肃了点,但实际情况是,既然官方网站可以验证了,再要求投标人带原件备查,确实增加了投标人负担,而且还有点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吧。毕竟原件太少,不太可能满足投标人的通过投标承接项目的需求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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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1:44:20 |只看该作者
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
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我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交通项目,建设一条高速公路,这个项目在某市的建筑有形市场招标。招标人是某市公路局。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资质证书的原件,而招标中心(交易市场)以
住建部
建办市函[2016]462号为由,不同意。可是这是交通系统的项目,招标人认为没有交通部的文件,他不能执行住建部的通知,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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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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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2:22:01 |只看该作者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请问,这个项目在某市的建筑有形市场招标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市场有交通部的批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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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2:27:06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对标准施工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等多部门联合编制的文件,应当是多部门联合解释。
对住建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件,分两个部分,一个是引用国家标准文件的内容,住建部不能单独解释,另一个是行业标准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 .. (2016-05-26 10:46)
工程量清单是住建部主导推行的计价方式,财政投资的工程不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的招标有吗?不都是按照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吗?计价规范的效力肯定比标准施工招标是更差,各地的招标人还不是得执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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