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1 11:1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08:16
赞同您的观点。我是不理解所谓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如果选择招标就等于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
政府采购项目在选择采购方式的时候还不受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只是选择了招标后,在招标投标的时候受到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如果未达到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的,应该首先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选择采购方式,目前政府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工程可选择的方式可以有三个,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
我们看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